女子婚内出轨并向情人转账数万元,法院:不当得利应返还


女子婚内出轨并向情人转账数万元,法院:不当得利应返还



女子婚内出轨他人 , 并向其情人转账数万元 , 丈夫是否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双方交往中 , 对方转给女方的钱又该如何处理?



案情
女子向情人转账数万元
2013年6月 , 卢先生与马女士共同步入婚姻殿堂 。 婚后 , 卢先生主外 , 马女士主内 , 两人过了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 , 直到一个叫“再道一句晚安”的微信号频繁出现在马女士的手机里 。
2019年11月 , 马女士遇到前男友黄某 , 黄某以“再道一句晩安”为网名 , 和马女士在微信上保持着密切联系 。 两人相互倾诉着分别后各自的生活 , 越聊越投机 , 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 。
此后 , 2人多次开房 , 马女士也多次向黄某微信转账数万元 , 并为黄某手机充值2000余元 。
2021年11月 , 卢先生发现了两人的不轨行为 , 愤怒不已 。 由于婚后的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卢先生 , 冷静下来后 , 卢先生向2人提出返还财产的要求 , 却没有与2人达成一致 。
2021年11月4日 , 马女士到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马街派出所报案 , 称被黄某欺骗 , 并被敲诈勒索 。 2021年11月8日 , 黄某因敲诈勒索被拘留 , 后因证据不足 , 被予以释放 。
卢先生将黄某起诉至会泽县人民法院 , 要求其返还财产 。
判决
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 , 卢先生提出 , 自己的妻子马女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黄某 , 且两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 自己索要损失理由正当 。 但两人拒不返还 ,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违反了公序良俗 , 请求依法维护权益 。
黄某则认为 , 卢先生称家庭经济来源主要是男方收入 , 但马女士也说经济收入来源是她 。 自己接受马女士的微信转账后 , 有一部分钱是两人共同用掉的 , 应由两人共同来承担 , 一人一半 。
马女士表示 , 对卢先生的起诉没有意见 , 希望黄某尽快把钱全部还回来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经法院查明 , 马女士与黄某交往期间 , 用去开房费2694 , 马女士向黄某微信转账57笔共83896元 , 支付宝转账1笔2000元 , 马女士为黄某手机充值17次 , 共计2296.4元 , 黄某向马女士微信转账13笔共10067元 。
今年2月 , 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 由黄某一次性返还卢先生不当得利款83819.4元 , 驳回卢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
【女子婚内出轨并向情人转账数万元,法院:不当得利应返还】释法
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蕾提出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也可以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 ,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 。
马女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 擅自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 , 为手机充值 , 现金给付等方式 , 向情人黄某付款 , 金额近9万元 , 多次开房用去费用2694元 , 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卢先生的合法权益 , 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 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黄某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 ,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卢先生的损失 , 属不当得利 , 依法应予返还 。 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马女士的10067元应当予以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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