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间杀死女驴友后,被鉴定为复杂性醉酒状态,但仍被死刑


男子缓刑期间杀死女驴友后,被鉴定为复杂性醉酒状态,但仍被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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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间杀死女驴友后,被鉴定为复杂性醉酒状态,但仍被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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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 , 女子孙某和男子冯某是“驴友”关系 , 两人是在一次户外徒步活动中认识的 , 已经认识十来年了 , 两人除了喜欢户外活动外 , 偶尔也在一起吃饭喝酒 。 谁曾想到 , 一次聚会结束 , 冯某竟在烧烤摊前 , 将孙某杀害!
据悉 , 事发时 , 冯某正处于缓刑考验期 , 他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 缓刑5年 , 并处罚金40万元 。 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 , 将撤销缓刑 , 执行三年有期徒刑 。
当晚11时40分左右 , 冯某与孙某独处时 , 两人发生了争执 , 随后冯某将孙某按倒在砂石堆附近 , 用随身携带的单肩黄色斜挎包带勒住孙某颈部 , 将其杀害 。

事发后 , 司法鉴定机构对冯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认为冯某在案发时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中 ,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部分丧失 , 综合评定 , 冯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孙某女儿对此不认可 , 孙某女儿认为 , 冯某不符合复杂性醉酒的特征 , 他的口供 , 也可以印证不符合复杂性醉酒一事 。
法院审理后 , 以冯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并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 。
冯某的复杂性醉酒是什么呢?
精神医学诊断分析说 , 冯某头部外伤 , 再加上较短时间内连续大量饮酒 , 突然出现恐怖体验 , 出现片段的错觉、幻觉 , 进而有冲动、暴力杀人行为 , 且事后 , 有大部分遗忘 。

值得注意的是 , 鉴定结论说 , 冯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而非无责任能力 , 这一点很重要 。
刑法第18条规定 ,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 不负刑事责任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冯某精神状态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这种 , 也就是鉴定结论说的 , 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值得注意的是 , 刑法说的是“可以” , 而不是“应当” , 也就是说 , 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一般情况下 , 犯故意杀人罪的 ,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只有特殊情况 , 才能判3-10年有期徒刑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 , 如果被认定为可以减轻处罚的 , 就可以判3-10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冯某系自愿大量饮酒 , 他因醉酒陷入急性酒精中毒 , 进而引发严重暴力犯罪 , 完全归责于其自身 。 刑法规定 , 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法院表示 , 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 , 犯下了当街杀人的严重罪行 , 影响极其恶劣 , 虽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
最终 ,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冯某死刑立即执行 。

孙某女儿为母亲讨回公道后 , 认为鉴定结论错误 , 准备对鉴定机构进行投诉 。 大家觉得 , 鉴定结论有问题吗?
【男子缓刑期间杀死女驴友后,被鉴定为复杂性醉酒状态,但仍被死刑】关注@以身说法!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 , 探讨人心与法律 。 (来源:观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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