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转让3亩承包地10年后反悔,承租人收到155万征收补偿款( 二 )


同日 ,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甲方)与毛某清(乙方)还签订了《中新镇慈岭村、莲塘村1489.722亩项目房屋交付确认书》 , 其中写明: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条款 , 乙方符合下列款项发放条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 再给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金额11%的奖励 , 即147787.18元 。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政府于2019年5月16日向毛某清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共1557621.78元 。
此时 , 毛某文不淡定了 , 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写的所有权人是自己 , 征收补偿款不应当归毛某清 。 随后 , 毛某文向法院起诉:要求毛某清立即返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557621.78元给毛某文 , 毛某清支付自占用该补偿款之日起的利息(以1557621.7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 , 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 。
一审法院认为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 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地 , 发包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 毛某文虽自述涉案承包土地系其自留地 , 但仍不属于上述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中的“发包方” , 且根据毛某文与屈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以及屈某某与毛某清签订的《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的内容 , 可以看出两份合同也并非是对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 而都属于土地经营权的出租(转包) 。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就涉案农村土地的征收补偿事宜 , 与毛某清签订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 并已实际支付了补偿款 , 而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毛某文或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补偿主体存在错误提出过异议 。 涉案《承包合同书》和《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均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涉案《承包合同书》明确约定涉案土地上屈某某所投入的补偿费归屈某某所有 , 涉案《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明确约定屈某某所投入的所有地上建筑物、构造物、种植的果树、树木、正在养殖的白鸽及白鸽苗等全部归毛某清所有、涉案承包土地内的一切不动产、动产的征收补偿款全部归毛某清所有 。 毛某文要求毛某清返还其已收取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557621.78元及利息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毛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
毛某文上诉称:《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应属无效 。 发包人村集体从未出具明确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 也没有任何书面备案留底 , 毛某文也从未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同意屈某某的转让行为 。 该转让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应属无效行为 。
毛某清未能举证证明其获取款项的合法性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依照《承包合同书》第九条:“如乙方违约 , 甲方不退回已收租金及一切不动产及固定设施和果树等植物 。 ”按照事实及约定 , 毛某文为涉案不动产的所有人 , 依照此规定有权收取款项 。

毛某清辩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所调整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家庭承包关系 , 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是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建立了家庭承包关系的农户 。 毛某清与屈某某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家庭承包关系 , 而是属于承包经营权的出租(转包)关系 , 涉案合同的效力并不受上述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调整 。
毛某文早就已知悉屈某某将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给毛某清使用的事实 , 但其并未提出异议 。 且其在2018年12月31日还收取了毛某清代为缴纳的租金 , 应视为屈某某将涉案土地转包给毛某清使用已征得毛某文同意 。 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均是毛某清与屈某某投资建设 , 毛某文未投入分文 。 涉案补偿款归毛某清所有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 。
二审法院认为 , 涉案的《承包合同书》和《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依法认定有效 。 一审法院对涉案《承包合同书》和《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的效力认定正确 。 毛某文上诉主张毛某清返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557621.78元 , 依据不足 , 法院不予支持 。
2022年4月11日 , 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毛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
当初懒得种地都不想种 , 看到征地补偿好处就反悔了 , 这和转让宅基地遭遇拆迁补偿反悔是一个性质 。 这起纠纷实际上是农村承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 树木 , 养殖经营活动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 。 类似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 只有在城市周边农村比较容易发生土地征收的情况 。 毛某文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并没有把土地补偿 , 建筑物补偿和树木 , 养殖补偿分清楚 。 毛某清作为承租人(3亩毛某文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4.73亩自己土地)的经营者 , 在上边盖了166平米房屋从事养白鸽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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