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偷溜进一拾荒老人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老人用铁锤砸死


男子偷偷溜进一拾荒老人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老人用铁锤砸死



“是他偷我的棺材本 , 我才拿铁锤砸他的!”湖北一男子偷偷溜进一拾荒老人家中 , 实施盗窃时 , 被老人用铁锤砸死 。 事后老人被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 但老人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是一名孤寡老人 , 由于没有文化 , 身体也不好 , 因此王大爷平时主要是靠外出拾荒变卖为生 。 虽说收入不多 , 但是王大爷日子过得非常节俭 , 因此时间长了 , 也攒下了几万元积蓄 。


王大爷说他存下这笔钱的目的 , 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子女 , 也没有亲戚朋友 , 所以将来要靠它来养老 。 也正因为如此 , 王大爷将这笔钱看得比他的命还重要 , 并且没有存在银行 。 对此王大爷解释说 , 等他不能动却要急用时 , 这样才方便 。


可是 , 即便王大爷计划得再周全 , 但命运却和王大爷开一个了“玩笑” 。


案发当天 , 男子周某轻而易举地进入王大爷那破烂不堪的铁皮房后 , 开始翻箱倒柜 , 寻找值钱的东西 。


其实当周某一进门 , 王大爷就已经被惊醒了 。 只是他知道家里除了他枕头底下 , 压着的几万块养老钱外 , 家里就没有值钱东西了 , 待对方找不到值钱的东西后 , 自然就会离开 。


可能周某一早就知道 , 睡在床上的是一位老人 , 因此才会那么肆无忌惮 。 周某翻找无果后 , 就向王大爷的方向走来 , 并欲伸手到床上翻找 , 王大爷抓准时机 , 趁周某低头伸手那一瞬间 , 手持放在床头平时用来防身的铁锤 , 砸向周某 , 周某应声倒地 。


随后王大爷怕对方醒来后 , 会对其实施更严重的侵害 , 因此王大爷又持铁锤连续砸向周某头部数下后 , 才去找邻居求助并报警 。 但不幸的是 , 后经法医鉴定 , 正是因为王大爷后面用铁锤补的那几下 , 才导致了周某死亡的 。


案发后 , 王大爷认为 , 周某在对其个人财产实施侵害时 , 其有权出手制止 , 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 被侵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 , 被侵害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 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王大爷同时还认为 , 以其的身体条件 , 一旦周某醒来后 , 其生命必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 , 因此不能一味地苛刻要求其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


不过检方却不认可王大爷的观点 , 检方认为 , 王大爷第一次使用铁锤砸向周某 , 是周某实施不法侵害时 , 故王大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但当周某倒地后 , 周某此时已经失去攻击能力 , 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因此之后王大爷对周某实施的行为 , 在主观上存在报复周某的故意 , 客观上亦实施了伤害男子的行为 ,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 , 故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检察院一方的意思就是说 , 王大爷第一次持铁锤砸向周某是正当防卫 , 之后的行为是属于报复、泄愤 , 不具备防卫性质 。


法院听完双方的意见后 , 却有不同的看法 , 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 , 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 , 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 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 。 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 , 以王大爷的身体条件 , 其在面对周某这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时 , 其明显是处于“在敌强我弱”处境的 , 王大爷为了保护其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 , 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 , 不能被否定 , 但从后果来看 , 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 , 因此系防卫过当 , 应当减轻处罚 。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 构成防卫过当的 ,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虽然防卫过当 , 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大爷的刑事责任 , 但基于上述规定 , 在量刑时应当对王大爷减轻处罚 。 注意 , 这个“应当减轻” , 相当重要 。


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没有上述“应当减轻”这个情节 , 王大爷需在10年以上量刑 , 但是有了“应当减轻”以后 , 可在10年以下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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