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怠工被辞退 南京江宁法院判定公司胜诉无需赔偿


因不服罚款、不满加班被无故辞退?法官调查后发现并非如此 。 记者从4月28日南京江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了这样一则案例 。
华某于2014年1月入职某公司工作 , 系公司唯一掌握核心技术的胶印机长 , 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1月 。 疫情发生后 , 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经批准复工 , 组织生产自救 , 克服疫情影响 。 因对一起工分扣除单不满意 , 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 , 消极怠工 , 生产数量低下 。 自纠纷产生后 , 公司负责人也曾找过华某要求提高生产效率 , 但未得到华某回应 。 2020年3月12日 , 某公司认为华某自2月24日以来不服从上级安排 , 未完成上级下达工作任务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规定 , 报经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 。 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 应支付赔偿金 。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华某自2020年2月24日擅自早退受到经济处罚后片面认为处罚不合理 , 此后虽也上班 , 但均不能完成相应任务 , 无论与2月24日之前其自身产量相比 , 还是与之后用相同机器生产的其他班组相同时间内产量相比 , 均有大幅下降、差距较大 , 这与华某作为掌握核心技术的胶印机长应有的技术水准、工作能力明显不符 , 可以认定系华某不服从安排、消极怠工所致 , 且华某无证据证明任务未完成系单位安排不合理所致 。 此外 , 虽然受疫情影响较大 , 但是某公司属于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较早复工的企业之一 , 在多方组织生产自救、加班加点主动开工 , 自主克服新冠疫情带来不利影响的背景下 , 华某作为核心技术骨干未能从全局工作出发 , 不服从安排、消极怠工 , 某公司负责人与其沟通未果 。 由此可见 , 某公司已尽到对劳动者保护、照顾义务 。 综上 , 华某不服从安排 , 消极怠工 , 未完成上级下达工作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 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报经工会后解除劳动关系 , 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 并无不当 。 最终 , 江宁区法院驳回了华某对于赔偿金的诉请 。
江宁法院和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873件 , 数量与疫情前相比明显增加 。 江宁法院在审判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促进企业规范用工 , 有效平衡劳资双方利益 , 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消极怠工被辞退 南京江宁法院判定公司胜诉无需赔偿】戴维 王加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