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能控制18万个摄像头:偷拍犯罪为何屡禁难绝?( 三 )


于冲说 , 即便公安机关已经抓获偷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 还将面临法律适用问题:到底能不能定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生产制造偷拍设备、销售偷拍设备 , 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如果行为人非法使用偷拍设备窥探他人隐私 , 未用于贩卖、传播的 , 相关设备如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 可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将偷拍的内容贩卖、传播 , 根据偷拍的信息内容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罪 , 应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上述罪名中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刑 。
而在司法实践中 , 真正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的情况较少 。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许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近期海淀区检察院办过三起摄像头偷窥偷拍案件 , 其中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有一起 。 该案中 , 犯罪嫌疑人从网上购入摄像元器件并安装进插座、灯座作伪装 , 在网上销售牟利 , 同时也将一些改装后的偷拍设备安装到快捷酒店的房间实施偷拍 。 海淀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依法提起公诉 。
海淀区检察院审查的另外两起案件 , 一起是犯罪嫌疑人潜入同事的宿舍 , 在宿舍安装偷拍设备 , 另一起是犯罪嫌疑人潜入地铁系统的女性职工更衣室 , 安装偷拍设备 。 两起案件最终都采取了行政处罚 , 没有用刑事手段规制 。
许丹说 , 定罪的障碍之一 , 是偷拍设备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相关鉴定人员将其鉴定为专用的间谍器材 , 或是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 而这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和专业难度 , “现在日常生活中 , 大量设备都具有拍照或录音功能 , 体积越来越袖珍 , 并且都是经过国家许可生产出来的产品 , 认定一个设备是窃听窃照器材相对困难 。 ”
许丹补充说 , 即使偷拍设备被鉴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 要定罪还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 但这类案件的“严重后果”其实很难评价 , 例如海淀区检察院审查的另两起案件就难称造成严重后果 。 针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 因此能不能定罪、是否用行政处罚更为合适 , 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争议 。
“刑法是具有滞后性的 , 过去 , 间谍专用器材或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很难获得 , 没有考虑到它大面积泛滥的情况 , 所以入罪标准比较严格 。 ”许丹认为 , 随着技术发展 , 当下有必要用司法解释明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定罪标准 。
至于远程侵入被害人自家安装的家用摄像头窥探隐私的犯罪 , 通常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 王莹说 , 如果将偷拍的内容贩卖、传播 , 根据偷拍的信息内容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罪 。
许丹表示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明确的入罪标准 。 根据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 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2022年以来 , 包括济南平阴法院、德州德城法院、滨州开发区法院在内的各地法院已经审结了多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不等 。 “各地法院的相关判决越来越多 , 虽然判得不重 , 但数量增多了 。 ”于冲认为 , 这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于偷拍犯罪打击力度的提升 。
不过 , 许丹说 , 摄像头偷拍偷窥面对的处罚大部分都是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一旦隐私在网络上泄露了 , 就很难挽回了 , 数据会长期在网络上留存 。 ”在许丹看来 , 现在摄像头偷拍犯罪的社会危害与其面临的处罚还是不相适应的 。
前述侦办过摄像头偷拍案件的警察认为 , 由于立法还存在不足 , 犯罪成本较低 , 因此摄像头偷拍偷窥犯罪仍然频发 。
安全感怎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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