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花椒”“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这些我们平日里满足口腹之欲的餐饮小店们 , 去年在各地法院轮番上场 , 不仅引起法律从业者的热议 , 更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
在426的今天 , 老马想和大家聊聊 , 引起广泛讨论的 , 并入选最高院典型案例的青花椒商标侵权案对我们的日常经营、商标保护有什么启示 。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这个案子的脉络:
“青花椒”是万翠堂公司在43类上注册的商标 。
五阿婆火锅店在饭店招牌上挂了“青花椒” 。
万翠堂起诉五阿婆火锅店侵犯了“青花椒”的商标 , 一审成都市中级法院认定侵权 , 赔偿损失5万元 。
五阿婆火锅店不服上诉 , 二审四川高级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不侵权 , 并撤销了成都中级法院的判决 。
这个案子 , 带给我们三点价值千金的启示:
第一、注册商标时 , 一定要掌握好品牌推广和商标保护的问题 。
一般来讲 , 和商品有些关系又通俗易懂的商标 , 容易被人记住 , 这样的品牌比较好推广 。 但是 , 如果这个商标和商品联系过于紧密 , 反而降低显著性了 , 注册时就很难通过 。 即便是注册下来 , 保护的范围和力度都小 。 比如“青花椒”商标 , 青花椒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 , 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 。 万翠堂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 , 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 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 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 , 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 , 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 也埋下来不能禁止别人使用的隐患 。
好商标的标准是本身有好的寓意 , 但又不直接反映产品的特点 , 有点像初恋情话 , 尺度可要拿捏好 。
第二、如果使用别人的商标标志 , 一定要注意是商标使用还是合理使用 。
想要分清楚商标使用和合理使用的区别 , 就在于我们使用别人的商标标志目的是什么?第一种 , 如果是用这个标志告诉消费者我是谁 , 就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 , 这就属于商标使用 。 第二种 , 如果用这个标志告诉消费者我有什么特点 , 这不仅不侵权 , 还属于属于合理使用 。
比如五阿婆火锅店用“青花椒”做招牌 , 目的是告诉消费者我饭店里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 , 这种使用符合第二种情况 , 属于合理使用 , 合理使用是不侵犯“青花椒”的商标的 。 但是 , 假如你在饭店门头挂“青花椒”的招牌 , 但做的菜是江浙口味的 , 和青花椒味型一点关系都没有 , 这就属于商标使用的范畴 , 涉及到了侵犯商标权 。
所以 , 如果使用别人的商标 , 就要符合商业习惯 。 一般来说 , 首先 , 不能把别人的商标放在产品通常标注商标的位置上;其次 , 不能照搬商标图样的同时还要标注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信息;再次 , 最核心的是要围绕着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这个核心去抗辩 。 当然了 , 这个问题就专业一些 , 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说明这个问题 。
第三、如果被诉商标侵权了 , 一定要选对抗辩的关键点 。
同样的商标侵权案件 , 选择不同的抗辩理由 , 其实就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关系 。 抗辩理由选错了 , 会直接导致案件败诉 。
【最高院为什么点名“青花椒”案为碰瓷式维权?】比如 , 合法来源抗辩是常用的不侵权理由 , 但合法来源抗辩实际包含“通用名称”和“显著性弱”这两个不同抗辩角度 。 纵观青花椒案件庭审情况 , 五阿婆火锅店在一审时的抗辩理由重点说的是“青花椒”是通用名称 , 所以在饭店上用“青花椒”不侵权 。 其实 , 用“通用名称”这个抗辩理由是错的 , 因为“青花椒”虽然是调料的名称 , 但不是饭店的通用名称 , 这个抗辩理由其实从法理上很难被法院认可 。 这也是青花椒案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
那么 , 青花椒案的核心抗辩理由是什么呢?那就是“青花椒”这个商标本身的商标显著性弱 。 五阿婆火锅店使用“青花椒”是为了说明饭店菜品的特点是“青花椒”口味 , 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 , 所以并不构成不侵权 。 二审法院在审理重点放在了“青花椒”商标的显著性弱这个点上 , 最终认定五阿婆火锅店使用“青花椒”商标不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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