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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图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 , 请联系作者删除)
案件详情2017年8月4日 , 30岁的男子李某正在桂林一家酒店内与同事聚餐 , 他们饮酒畅聊 , 时间很快就到深夜 。
聚餐结束后 , 同事们各自回到自己的房间 , 李某本应和其中一名同事住在一起 , 可醉酒后 , 李某迷迷糊糊就走错了房间 。
李某在门外敲了几下 , 开门的竟是一位长相漂亮的女子 , 女子问李某有什么事 。 李某见到这位美貌的女子 , 在酒精的作用下拽住女子的手就往屋里走 。
女子慌了神 , 她想用力挣开李某的手 , 但李某力气很大 。 随着一声喊叫 , 李某突然停止了对女子的强迫 , 原来是他的下体受了重伤 。
伤是女子造成的 , 李某的疼的在地上打滚 , 紧接着 , 女子打电话给前台 , 叫人马上来房间把人弄走 。 女子说 , 刚刚有一个变态闯入了她的房间 , 请保安尽快过来 。
此时是凌晨2点 , 保安接到通知跑到楼上 , 只见一名男子捂着下体 , 手上还布满了血迹 。 保安被眼前的场景吓坏了 , 于是即刻拨打了急救电话 , 同时也报了警 。
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 , 经过3个小时的缝合才脱离危险 。 医生说 , 虽然现在生命没有什么大碍 , 但是李某以后很可能会丧失性功能 。
警方向女子了解情况 , 她称听到房间外面有人敲门 , 还以为是客房管理人员 , 他们二人不认识 , 之前也没有见过 。
经过调取监控 , 加上警方向李某问话才得知 , 李某当时是走错房间了 。
女子赵某说 , 李某想侵犯她 , 她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得已而为之 。
由于赵某下手太重 , 致使李某很可能失去性功能 , 李某30岁 , 还没结婚 , 他实在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
李某要求赵某作出赔偿 , 因为是赵某毁了他的未来 。
赵某称 , 她才是受害者 , 要不是以为对方是客房管理人员 , 她根本不会去开门 , 可谁能料到 , 站在门外的是一名陌生男子 , 身上还散发着一身酒气 。
她原本想把李某从屋里赶出门外 , 可李某的力气非常大 , 拉着她的胳膊 , 还将她强行压倒在床上 。 事情紧急 , 赵某只能从床头拿出刀伤了李某 , 但是她也没想到情况会这么严重 。
赵某认为自己没有错 , 李某完全是自作自受 , 她没有责任向李某尽到赔偿的义务 。
更何况 , 赵某称自己还是一名学生 , 是专程来桂林旅游的 , 在这件事上 , 李某给她留下了心理阴影 , 没有要求对方赔偿就不错了 。
赵某的态度坚决 , 赔偿的事没有商量 , 李某因为伤情严重 , 所以要求赵某起码要对他的医药费负责 。
由于赵某坚决不赔偿 , 李某将她告上法庭 , 经过调查取证 , 法院宣判赵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也不必向李某赔偿 。
原因是李某走错他人房间 , 还要强行与人发生关系 , 其行为涉嫌强奸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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