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姑娘醉倒在楼道,51岁大叔好心把她带回家,却酿成悲剧


回顾姑娘醉倒在楼道,51岁大叔好心把她带回家,却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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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姑娘醉倒在楼道,51岁大叔好心把她带回家,却酿成悲剧】
回顾姑娘醉倒在楼道,51岁大叔好心把她带回家,却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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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 人生几何?譬如朝露 , 去日苦多 。 何以解忧 , 唯有杜康 。 ”喝酒是件很常见的事 , 不管有喜事还是有愁事 , 人们都喜欢喝上两杯 。 但女孩子若是出门在外 , 还是不要喝得酩酊大醉的好 , 否则很可能被别人“捡尸” 。
捡尸即:女生饮酒过量 , 男性把醉酒的女生带走发生关系 。 到那时就后悔也来不及了 , 即使法律会予以对方惩罚 , 可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 去年在江苏宿迁便发生了这么一起捡尸事件:女子醉倒在楼道 , 51岁男邻居好心把她带回家 , 却酿成悲剧 。
家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的谢女士二十岁出头 , 正是爱玩爱闹的年纪 , 偶尔放假就喜欢跟朋友出去玩、喝点酒 。 2021年6月7日 , 正值她休息 , 便出去跟朋友们喝了点酒 。 大概是那天比较高兴 , 一不小心就喝多了 , 她迷迷糊糊记得自己打车到了小区楼下 。 随后缓慢的爬着楼梯 , 接下来的事就没印象了 , 再一醒来发现自己躺在一个陌生地方 。

衣衫不整 , 身体还隐隐感到不适 , 转头一看发现边上竟躺着个年纪不小的陌生大叔 。 谢女士当时便不由吓得大叫 , 匆忙跳起来拿上自己的衣服便跑了出去 , 事后她越想越难以接受 。 以前听过捡尸 , 可没想到这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 莫名受到侵犯的她立即报了警 。 还没等警察调查陌生大爷是谁 , 他就自己投案自首了 , 他是住谢女士楼上的住户张某 。
时年51岁 , 还没退休 , 当天上了晚班才回家 。 大概23时许到的小区 , 当时小区已经安静下来了 , 还在外边行走的也就他一个人 , 张某走着走着突然看到楼道里躺着一个姑娘 。 他本来不想管的 , 却又担心女孩躺在这儿不安全 , 半夜受冻 。 遂本着助人为乐的精神 , 想替小姑娘联系一下家人 , 但谢女士的手机上了锁 。
他打不开 , 其实这个时候他完全还有别的方法 , 比如报警、告知物业保安 。 然而他没有 , 反倒是将谢女士扛回了家 , 随后的事情便不受控制起来 。 凌晨三四点 , 张某望着熟睡、衣衫不整的谢女士起了歹心 , 随后趁其熟睡之际实施侵犯 。 结果等谢女士醒来 , 便有了开头那一出 , 她因醉倒楼道被邻居大爷侵犯了 。

当然 , 因为谢女士当时处于醉酒昏睡状态 , 整个过程只有张某一个目击者 。 并没有别人看见了 , 究竟是不是他说的这么一回事 , 只有他自己知道 。 而不管是好心带回家 , 还是起了歹念带回家 , 伤害都已经造成 。 他的行为已构成QJ罪 , QJ罪的定义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 , 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
其中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 正常情况下以妇女反抗为根据 , 反抗的内容包括身体搏斗、呼救、言语拒绝、求情、指责等等 。 但在特殊情况下 , 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 , 依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 这儿所说的特殊情况包括妇女不敢反抗(行为人携带凶器等)、来不及反抗(行为人突然袭击)、不知反抗(处于昏睡或醉酒状态)等 。

像此案中 , 谢女士便是处于不知反抗的特殊情况下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 即使当时她并没有反抗行为 , 依然属于违背她的意志 , 构成QJ罪 。 若是她自己不追究可能也就罢了 , 若她追究 , 必然以QJ罪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J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QJ论 , 从重处罚 。 QJ妇女、J淫幼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张某该庆幸未在楼道里便起歹心 , 楼道属于公众场所 , 在公众场所实施侵害属于法定加重情形 。 这儿的公众场所解释为: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到、听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QJ妇女 , 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 , 哪怕当时并没有别人在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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