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心了!江西一男子借醉酒后意图占迎宾小姐便宜


太恶心了!江西一男子借醉酒后意图占迎宾小姐便宜


“他摸我胸 , 还打我 , 脱我衣服…”江西南昌 , 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案件:被害人陈女士(化名)是当地某休闲城大厅的迎宾 。 案发当天 , 下午两点半 , 来了五名浑身酒气的男子 , 其中一名男子直接拖拽陈女士 , 并用手袭向陈女士的胸部 , 陈女士反抗后 , 遭到殴打 , 并被强行脱衣 , 现场场面实在令人尴尬 , 不过现场群众及时出面制止…(素材来源于运城大小事 , 笔者稍作整理)

1.俗话所得好 , 酒仗怂人胆!有些人就是如此 , 仗着自己喝了点酒 , 就敢如此肆无忌惮了 , 光天化日之下 , 竟然敢公然作出如此不轨之举 , 对此不予严厉打击 , 不足以平民愤!
2.其实 , 本案中 ,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 , 涉事5名男子借着醉酒之际 , 作出如此冲动举动来 , 有关行为当然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 。具体来说 , 对陈女士袭胸 , 并强脱衣服的男子有可能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甚至是强奸罪 。
实际上 , 强制猥亵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 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 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表现不同 。
通常来说 ,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 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 而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 , 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 如裸体表演、裸体共浴、裸体按摩以及裸体或非裸体的抠摸下身、玩弄生殖器、吸吮、亲吻、楼抱、舌舔、抚摸乳房、鸡奸等 。
也就是说 , 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或者目的 。
本案中 , 单纯就客观行为来看 , 袭胸并强制脱衣的男子 , 在陈女士反抗后 , 不但打人还叫嚣着:“我就摸你了 , 我还要玩你 , 我给你钱 。 ”
可见 , 男子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方式 , 意图压制成女士的反抗 , 即使不能将其评价为涉嫌性侵 , 或者以达到强奸的目的 , 也可以将其评价为使用暴力手段猥亵他人 。
与此同时 , 其他四名参与打人的男子 , 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
实际上 ,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并且 ,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与此同时 , 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了此时只是违法行为 。
本案中 , 五名男子就是借着酒劲“耍流氓” , 而寻衅滋事行为本就来源于七九刑法的流氓罪 。 所以 , 参与动手打人的其余四名男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 。
3.当然 , 可能有不少网友提出意见 , 涉事五名男子案发当时处于醉酒状态 , 可能丧失了辨别、控制能力 , 是不是可以考虑从轻或者是无罪?其实 , 并不是这样的 , 难道不知道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吗?
实际上 ,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也就是说 , 即使是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并且 , 从治安违法层面 ,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 ,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应当给予处罚 。
【太恶心了!江西一男子借醉酒后意图占迎宾小姐便宜】其实 , 我国素来有饮酒的传统 , 闲暇之余约上三五好友小酌几杯 , 既能增进友情 , 还能修身养性 。 但豪饮 , 既对自己的身体不好 , 也极有可能失态 , 甚至还有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 本案中 , 其实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 , 也不知道这五名男子在酒醒之后 , 会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萌生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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