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来源于自然,具有自然本性,在社会中应保持这种自然准则( 二 )


卢梭认为 , 对怜悯既是我们理解人类自然本性的必要前提 , 也是我们理解社会人性质 , 尤其是那些我们称之为道德的性质的必要前提 。 当我们目睹痛苦时 , 即使那些痛苦不对我们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 , 甚至那些痛苦对我们而言是完全陌生的 , 我们也会感受到怜悯 。
在这里 , 可能有人会为霍布斯辩护:怜悯事实上只是一种源于自然本能的自我保护形式 , 我们可以说 , 当我们见证痛苦时所产生的“怜悯” , 是因为我们把自己放在遭受痛苦的位置上 , 换言之 , 我们是在潜意识的层面上 , 想象自己遭受痛苦的可能性;并且 , 我们一定极力想要避免这样的痛苦 , 因此产生了不愉快的感受 。

不过 , 卢梭明显不会赞同这一说法 , 因为在他看来 , 怜悯这类复杂的抽象推理能力必定是自然人不具备的 , 这种能力只可能在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得以发展 。
尽管如此 , 但是根据卢梭的观点 , 把自然人称作是善良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 , 因为这种怜悯在卢梭处仅是一种草率的性质 , 是一种具有发展潜力的人类本能 。
野蛮人是不能用道德来评价的 , 他们既不好也不坏 , 然而 , 怜悯能够促使理性被触发和发展的文明人成为高尚之人 。 因此 , 怜悯虽然没有使野蛮人成为好人 , 但它具有向善的可能性 。
实际上 , 卢梭的“回归自然”所要真正告诫我们的是:由于人类在自然本性中具有向善的可能性 , 所以我们需要在社会中保持这种自然原则 , 防止文明人趋向于恶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