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在飞机洗手间发不雅照被航空公司开除,这事她冤不冤?( 二 )


另外 , 郭小姐的行为有损公司品牌形象 , 对公司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外界对南航服务安全责任的信任缺失无法估量 。

  • 郭小姐辩称:公司决定无效
“我热爱南方航空公司 , 从工作第一天起就立志一生献给公司 , 所以15年工作期间均是满勤 , 没有因为家庭孩子生病请假一次 , 受到所在工作部门的赞许和表彰 。 ”
“工作中偶尔有错 , 10分钟就撤回微信图片 , 单位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严厉处罚决定 , 让我连改正机会都没有 。 ”
【空姐在飞机洗手间发不雅照被航空公司开除,这事她冤不冤?】第一 , 南方航空公司提起本案超过15天期间 , 应予以驳回;
第二 , 我在飞机停飞、机组人员集体休息时间 , 其单位未禁止员工在休息时间发信息的规定 , 微信上发布朋友圈乃合法行为 。
图片内容是针对内衣发布 , 内衣属于正常生活用品 , 我主观意志和目的是帮朋友宣传内衣穿着感而非进行涉黄活动 , 不违背公序良俗问题 , 不存在损坏公司形象问题
第三、\t我15年工作表现优秀 , 行为上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定 , 而用人单位处理轻率 , 处罚太重失当 , 我的行为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



  •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 ”
因此 , 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 , 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 , 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
本案中 , 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 , 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 但是该规定中没有明确约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或情形 。
南方航空公司称郭小姐的行为影响飞行安全 , 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
但郭小姐发朋友圈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 , 并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 。
其次 , 郭小姐在发布朋友圈不久后删除该内容 , 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了广泛传播 , 或对南方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 。
再者 , 南方航空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郭玮的行为造成公司实际经济损失 。
综上 , 本院认为郭小姐的行为有失妥当 , 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 。 南方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 , 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 应属违法无效 。



二审法院
南方航空公司不服结果 , 2022年2月14日上诉至中院 。
  • 公司辩称:
1.郭小姐的行为不仅是发朋友圈 , 还包括在飞机上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制作编辑商品宣传文案 。 这是为经营销售内衣所做出的商品广告宣传行为 , 带有明显商业性质和盈利目的 。
2.郭小姐完成试穿、拍照、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制作编辑商品宣传文案等一系列行为后 , 发朋友圈的时间为19:06 , 该一系列行为发生在郭某的值勤期内 。 其显然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 , 未把安全责任放在首要位置 。
3.郭小姐将自己的工作任务及安全责任抛诸脑后 , 在旅客将要登机前还未以良好的工作状态迎接旅客上机 , 没有做好飞行前准备 , 明显属于渎职的行为 。
4.10分钟的阅读量及信息传播速度已经可以达到广泛传播 , 郭小姐在值勤期内从事私人事务 , 必会对其他乘务员造成示范效应 , 给乘务员队伍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 。
  • 郭小姐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1.发朋友圈是帮朋友宣传 , 并无盈利活动;
2.事情发生在集体休息时间 , 并非工作期间;
3.公司称该行为影响了飞行安全是主观臆断 , 毫无依据;
4.发朋友圈的行为没有广泛传播 , 并没有造成南方航空公司声誉上的不良影响 。



  • 二审法院认为:
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 关键在于郭小姐是否是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发朋友圈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舆情管理、网络管理规定;在网络发布不雅照片 ,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P章第121.481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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