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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发生了一起让人无语的强奸案 , 女子桂某背着男友回老家相亲、恋爱 , 男友徐某知道后很生气 , 要求其归还恋爱期间的花销 , 否则就要继续和自己发生关系 。 (来源: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事发当天 , 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合肥赶到女方老家滁州 , 威胁女方出来发生关系 , 否则就要去家里跟她父母要钱 。 女方担心男方真的来家里要钱 , 只得上了男方的车 , 然后两人在车上发生了关系 。 发生关系后 , 徐某要求桂某与新男友分手 , 桂某不同意 。 徐某强行抢过桂某的手机 , 拉着桂某的手将其手机指纹解锁 , 并要求桂某发信息给新男友提出分手 , 桂某再次拒绝 。 为迫使桂某和其新男友分手 , 徐某用桂某手机拍摄了桂某照片发给其新男友 , 还让桂某发语音给新男友说分手 , 桂某欲抢回自己手机 , 双方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 , 徐某不顾桂某的反抗 , 强行与桂某发生了关系 。 事发第二天 , 女方报警称被强奸 。 徐某提出 , 桂某是自己女友 , 一开始发生关系女方也同意了 , 女方和自己争执只是想抢夺手机 , 并非拒绝发生关系 , 自己不构成犯罪 。 但当地检察院认为 , 徐某采取胁迫、暴力手段强迫女方发生关系 , 证据确凿 , 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 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
1、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她是我女友” , “第一次她是同意的 , 第二次还算强奸?” , “她欠我钱 , 所以同意和我发生关系” , 这些都是强奸案发生后不少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理由 。
首先 , 强奸罪的认定不因女性的身份而有所改变 , 即便是女友或刚分手的前女友 , 只要发生关系违背了女方意愿 , 就构成强奸 。
【“她是我女友,我这不是强奸!”安徽合肥发生了一起让人无语的强奸案】第二 , 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方的绝对性自主权 , 就算第一次发生关系得到了女方同意 , 男方也不能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迫其再次发生关系 , 否则即构成强奸 。
第三 , 并非只有暴力才是强奸 , 一切迫使女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行为 , 都属于用“强” 。 本案中徐某第一次和女方发生关系没有使用暴力手段 , 但仍然涉嫌强奸 , 其以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花销为威胁 , 强迫对方发生关系 , 否则就要去其家向其父母要钱 , 该行为属于以胁迫手段迫使女方不敢反抗 , 已经违背了女方意愿 。
综合以上 , 徐某的辩解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 其构成强奸罪的证据确凿 , 事实清楚 , 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 , 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徐某拍摄桂某照片发给其新男友属于什么行为?
该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 ,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 , 破坏他人名誉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案中徐某拍摄桂某照片并发给其新男友 , 意图贬损桂某的形象 , 性质恶劣 。 按照《刑法》第237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侮辱罪和强奸罪同时发生时 , 一般只以强奸罪定罪 , 因为强奸的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猥亵和侮辱 , 因此猥亵和侮辱罪被强奸罪所吸收 。 类似情况还有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 , 然后转化为抢劫 , 此时盗窃罪就会被抢劫罪所吸收 , 只以抢劫罪定罪 。
3、徐某要求桂某返还二人恋爱期间花销有依据么?
一般来说 , 法院不支持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花销的诉求 , 恋爱是一件美好的事 , 分手后为了一点点钱财斤斤计较对簿公堂 , 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 但如果是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 , 法院则一般会支持返还 , 因为赠与的基础(结婚)不存在了 。
最近看到多起熟人之间的强奸案 , 有人以同事主动发来的裸照为威胁要求发生关系 , 本案以还钱为威胁要求前女友发生关系 , 或许这些案件中的男方从未意识到自己构成强奸 , 也从没想过这样做的严重后果 , 殊不知一念之差 , 要面临牢狱之灾 。
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女同胞 , 如果有男人以种种手段威胁发生关系 , 千万不要妥协 , 妥协一次还会有第二次 , 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报警 , 对方威胁要求发生关系 , 并着手实施的 , 已经涉嫌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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