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并过失致人死亡,男子获刑两年半!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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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被害人刘某在南昌某KTV工作 , 案发当日凌晨一点左右 , 刘某因身体不适与同事一同回宿舍休息 , 由于腹痛难忍 , 她蹲在南昌市解放西路和二七南路交叉口旁想缓口气再走 。
同事吴某、涂某先行返回了宿舍 , 后见刘某仍未赶上 , 不放心的吴某又回到此前停歇的路口寻找刘某 , 没想到一路都未见对方踪迹 。
原来在吴某返回寻人前 , 被害人已经被陈某带走 , 据了解 ,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8月生、家住南昌西湖区;
案发前驾车回家经过解放西路和二七南路交叉口 , 撞见独自坐在路边的刘某本想上前搭讪、发现对方意识不清便起了歹念;
见对方丝毫无力反抗、陈某动手将其拖上车带到附近某景区路边 , 试图在车内与之发生性关系 。 由于刘某很快出现了口吐白沫、身体冰冷等状况 , 心虚的陈某没再继续动作而是将其抛下车匆匆逃离;
担心出事惹上麻烦 , 五十分钟后陈某又回到案发现场并报警称有一女子躺在路边 。 然而为时已晚 , 刘某已经身亡 。
后经法医鉴定 , 被害人刘某卵巢、子宫、肺、肝、肾脏等多脏器都有严重炎症 , 生前长时间腹痛难忍 , 加之寒冷、疲劳、生理期等情况 , 综合考虑系疼痛性休克死亡 。 且在其乳房上检验出人DNA、与嫌疑人陈某口腔取样基因相符 。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试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 行为已经构成强奸;不过最后主动放弃犯罪、符合刑法二十四条犯罪中止之规定 , 可依法减轻处罚;
同时陈某明知被害人身体异常仍对其实施犯罪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错过救治时机、疼痛性休克死亡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以案说法:这份判决书近期被搬运至社交平台后 , 引发了网友们关于陈某刑期是否过短的质疑;
因为无论是强奸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 起始刑期都是三年 , 更何况最后还造成了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 你们认为陈某被判处的两年半有期徒刑是否合理?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 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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