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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 发生了一起无语的强奸案!凌晨2点 , 男子李某与三位朋友开车在路上行驶 , 突然看到女子陈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前进 。 此时李某的脑海中闪现卑劣的想法 , 他竟然伙同其他三人追逐陈某 , 并最终将其截停下来 。
截停之后 , 李某下车与陈某搭讪 , 得知陈某准备回家 。 这时 , 李某提出添加陈某为微信好友 , 陈某本欲拒绝 , 奈何他们人多势众 , 只能被迫加为好友 。
但李某并没有放过陈某的意思 , 让其他三人离开后 , 李某骑着电动车将陈某带至某酒店 。 之后 , 李某拿着电动车钥匙进入酒店房间 。 为赶紧回家 , 陈某随后也来到该房间向李某索要钥匙 。
不料李某却趁机关上房门 , 强行将陈某拽至床上 , 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 期间 , 陈某曾挣扎呼救 , 但还是未能逃离魔爪 。 事后 , 陈某选择报警 , 李某很快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 之后 , 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方公诉至法院 。
可能有网友疑问 , 陈某明明有逃跑的机会 , 却跟李某来到酒店并进入房间 , 是不是说明李某有不构成强奸罪的可能?
我觉得可能极小、概率极低 。 毕竟当时凌晨2点 , 陈某经过李某前期的威胁 , 心理处于恐惧状态 , 不敢进行反抗 。 后面跟着李某到酒店符合常理 。 至于进入房间索要钥匙 , 也是常理之内 。 但这都不是重点 , 主要还是李某在房间内对陈某的侵犯是否违背其意志 。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 , 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 成立本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 侵害其性自主权 , 而违背又必须是事发之时违背 。 事前或事后的违背只能给事发之时的违背提供佐证 , 并不能一锤定音 。
根据起诉书列明的证据 , 除了陈某的陈述外 , 尚有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 。 在性侵案件中 , 一般来说 , 检查笔录是针对行为人及被害人身体检查情况作出;现场勘验笔录主要侧重于现场的实际情况 , 有无打斗等情况发生;鉴定意见主要看被害人身体上有无行为人的生物痕迹 。
既然有这些证据在册 , 检方应该比较容易证实李某对陈某实施了暴力行为 。 既然以实施暴力行为侵犯陈某 , 那行为发生时违背陈某的意志将不言而喻 。
【?山东济宁,发生了一起无语的强暴案!】除了这些证据 , 还有一项重要的证据 , 那就是李某的供述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都是证据 。 证据包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在刑事诉讼法中 ,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述是指承认自己有罪的人对自己犯罪情况的陈述 , 而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辩解是指声称自己没有犯罪或最轻的陈述 。
既然清单中有李某的供述 , 那他应该是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 加上之前分析的证据 , 李某无疑构成强奸罪 。
我国《刑法》规定 , 犯本罪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李某又是累犯 ,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 对于累犯 , 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 , 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 一般不少于3个月 。
所以 , 根据前述规定及本案事实 , 李某的量刑起码在3年3个月有期徒刑以上 。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 , 深夜时分 , 尽量避免一个人走夜路 , 要找人进行陪同 。 遇到危险时 , 一定要有自救意识 , 瞅准机会赶紧逃跑并马上报警 , 不要将自己置于更大的危险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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