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2岁老汉迎娶40岁娇妻,半年后二人离婚,老汉:无法满足( 二 )


探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 ,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亲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 。

探视权是法定权利 , 王靓美可以先与张良协商如何行使探视权 , 协商不成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如果法院判决了探视权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 , 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案例:62岁老汉迎娶40岁娇妻,半年后二人离婚,老汉:无法满足】本案中如果张良妨碍王靓美对孩子行使探望权 , 法院可以对他本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但不能强行把孩子接出来让王靓美探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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