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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贩子藏深山洞穴17年,喝生水吃生肉,找上门时如野人 纪实】
天理昭昭 , 法网难逃!随着我国刑侦科技的进步与“大数据”的发展 , 越来越多的逃犯无地遁形 , 即使逃亡多年也终将落入法网 。 云南人贩子宋某江的归案便是例子 , 宋某江 ,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大兴镇人 。 年少时期不务正业 , 不想干活 , 却想平白得到钱财享受 。 偶然发现很多人家有“买媳妇”的需求后 , 宋某江动了拐卖妇女的歪心思 , 由此走上不归路 。
他前前后后拐卖了不少妇女 , 但这一罪行并未长久 , 很快他的违法勾当就被警方发现了 。 结果是被送去四川凉山州的一处劳改农场接受改造 , 此时宋某江算是体会到了那些被拐妇女的痛苦 , 实际上他的这些痛苦跟被拐妇女所受的痛苦压根不值一提 。 可宋某江还是受不了 , 思来想去决定逃跑 , 2002年趁看管人员不注意时逃跑 。
这一逃就是十七年 , 说起他逃跑的日子 , 那可真是不好受 。 宋某江没敢直接回家 , 而是躲去了老家后面的大山深处 , 在一个不足两平方米的石壁洞穴住了十七年 。 生活条件比犯人时期还不如 , 不洗衣服不洗澡 , 落网时跟野人没什么两样 。 蓬头垢面 , 头发长了只能自己随便剪剪 , 渴了喝泉水饿了吃果子 。
偶尔会自己想办法抓点小动物 , 或是偷偷摸摸去捡垃圾 , 最开始的时候条件有限 。 毕竟当时抓得挺严 , 他也不敢出去 , 所以吃的喝的都是未经高温消毒过的 。 不得不说 , 宋某江的身体还真是好 , 这样折腾都没一点事 。 只是因为环境太过恶劣 , 营养严重不足 , 人有些瘦骨嶙峋 。 不过精神看起来还不错 , 因为常年独自一人躲在深山中 , 宋某江的语言能力有些退化 。
花了好一番功夫才供述出自己的罪行 , 说起他的落网 , 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 早在宋某江逃跑之初 , 警方就怀疑他躲进了老家后边的大山 , 但当时要在那么大一个山里找一个人并不容易 。 到2019年技术进步 , 此时虽然距离他出逃已经过去了17年 , 但警方从未忘记过他 。 9月19日 , 民警派出无人机搜寻 , 五个小时就发现了端倪 。
一处陡峭的山间 , 存有蓝色彩钢瓦 , 有明显的人为生活过的痕迹 。 锁定位置后 , 警方派出三方警力 , 对此山洞分别进行包抄 。 长期过封闭生活 , 宋某江没意识到如今的科学进步到什么地步了 , 落网时毫无防备的坐在洞里撕纸 。 看见警方一脸惊愕 , 或许是还没反应过来 , 或许是不想再这样逃了 。 他没有逃跑 , 被警方控制住后 ,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事实上他跑也没用 , 不管跑多少年 , 只要落网还是得接受法律的制裁 。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 ,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 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 经过二十年 。
另外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在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 , 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控制 。 也就是说只要立案 , 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 不管跑多少年都没用 。 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 , 拐卖三人以上 , 奸淫被拐妇女的 , 强迫被拐妇女卖淫或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 以出卖为目的绑架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 , 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亲属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
实在来说 , 宋某江有罪 , 却并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有罪 。 所以他当初只是被送去农场改造 , 就算改造最多也就三十年 。 倘若表现好还可获得减刑 , 说不准早就出来了 , 他颠沛流离的这十七年其实没有意义 。 到头来苦受了 , 牢还得继续坐 , 何必呢?古语有云:人谁无过?过而能改 , 善莫大焉 , 一个人犯了错误学会改正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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