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上错车被两名男子强奸后,索赔1万未果遂报警


女子醉酒上错车被两名男子强奸后,索赔1万未果遂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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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上错车被两名男子强奸后,索赔1万未果遂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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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 女子醉酒上错车后 ,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 被两名男子侵犯 。 女子回家发现异常后 , 欲要对方经济赔偿1万元 。 后来女子因为对方未能及时支付 , 遂到派出所报警 。 案发后 , 两名男子均以女子是自愿上车为由 , 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 检方则认为二人构成轮奸 , 但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 。
(案例来源:湖南长沙县法院)
男子刘某曾经在一家餐厅当过厨师 。 事发当天凌晨2时许 , 刘某与好友罗某到这家餐厅 , 吃完夜宵准备离开时 , 刘某表示其要先上个厕所 , 遂让罗某先去取车 , 然后在店门口等其 。
罗某将车开到店门口后 , 从餐厅突然走出来一名醉酒女子廖某 。 其打开罗某汽车的车门 , 并坐到副驾驶后 , 提出让罗某开车送其回家 。 当时罗某误以为廖某是餐厅老板朋友 , 故没有拒绝 。 后来由于廖某未能准确说出家中地址 , 故其又驾车返回去接刘某 。
刘某上车得知此事后 , 心生歹意 , 遂让罗某开车到一无之处时 , 一起与廖某发生关系 。 随后刘某趁廖某醉酒无意识时 , 与其发生了关系 , 而罗某则对廖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

事后二人因不知廖某家住何处 , 故只能与其一起在车上等到天亮 。 廖某酒醒后 , 刘某支付其100元让其自己打车回家 。
廖某回家发现异常后 , 向餐厅老板索要刘某或罗某的联系方式 , 并向其打听二人在车上时 , 是否有对其实施过侵犯 。 在明确得知刘某与其发生关系后 , 廖某欲让刘某支付其1万元 。
后来因刘某未能及时全额支付 , 廖某遂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 在得知廖某已经报警后 , 刘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 罗某次日被抓获归案 。
案发后 , 刘某认为 , 廖某是自愿上车的 , 当时也没有反抗 , 因此其不构成犯罪 , .如果构成强奸罪 , 因其与罗某没有轮奸的共同故意 , 且罗某也没有强奸过廖某 , 故二人不构成轮奸的加重情节 。
罗某则认为其只对廖某实施了猥亵 , 没有强奸之故意 , 故亦否认与刘某有轮奸意思联络 。
但检方却认为 , 二人均有强奸之故意 , 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的轮奸加重情节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检方同时还认为 , 刘某虽主动投案 , 但庭审中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不构成自首 。 罗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不构成坦白 。 但刘某、罗某分别赔偿廖某2万、1.5万元 , 且均获得了谅解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刑法第67条规定 , 需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并存 , 才能认定为自首 。
那么二人构成轮奸么?
刑法规定 , 构成轮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各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 , 不仅自己具有强奸的故意 , 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强奸的故意;2、必须是对同一妇女同时或先后实施侵犯 。
在司法实务中 , 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意思联络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进行 。
具体到本案中 , 当刘某发现车上醉酒后的廖某时 , 其向罗某表示“捡到条死鱼 , 不搞白不搞” 。 这句话即代表刘某是强奸犯意提出者 , 且其已向罗某表达了其强奸的意思表示 。 但罗某对刘某强奸的意思表示 , 当时并没有正面表态 , 即二人并未形成轮奸的意思联络 , 故不具备构成轮奸的要件 。

刘某、罗某的行为 , 该如何处罚呢?
本案中 , 根据当事人及证人证言证实 , 刘某与廖某并不认识 , 且刘某当时明知廖某正处于醉酒状态 , 但其却利用廖某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状态时 , 违背妇女意愿 , 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 故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刑法236条明确规定 , 构成强奸罪的 , 处有期徒刑3-10年 。
虽然罗某自身未对廖某实施强奸 , 但其明知刘某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 仍根据刘某要求将车开到偏僻地点 , 为刘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 , 即二人系共同犯罪的 。
刑法第27条规定 , 在共同犯罪中对正犯提供帮助的 , 属于帮助犯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此外 , 罗某在给刘某提供帮助行为完毕后 , 其对处于醉酒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的廖某 , 实施了猥亵行为 , 其行为还构成强制猥亵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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