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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 , 一男子经常光顾一家足浴店 , 并结识了一位女技师 , 两人频繁互动 , 然而没过多久 , 两人却发生了争执 , 最终男子以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回顾:湖南衡阳一男子趁送早餐借机强奸女技师,判刑三年】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 , 在结识了足浴店女技师何某之后 , 两人关系便密切起来 。 王某无聊的时候 , 就会找何某聊天 , 还经常让何某给自己买早餐 , 送到自己居住的宾馆 。 当然早餐并不是免费的 , 王某会支付给何某一定的费用 , 在送餐期间 , 顺便还会对何某来一次上下其手的揩油!
案发当天 , 王某又一次联系何某给自己送早餐 , 然而吃完早餐后 , 王某突然对何某产生了非分之想 , 称需要抱着何某才踏实 。 何某有些生气 , 直接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 转身准备离开 。 然而王某却不肯善罢甘休 , 直接把何某拽了回来 , 不顾何某反对 , 强行同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何某很愤怒 , 要求王某赔偿自己2万元损失费 , 否则就报警!而王某则认为何某根本不是处女 , 赔偿2万元纯属敲诈 , 还当场将何某手机摔在地上 , 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一番后 , 居然决定到医院去对何某进行处女鉴定 , 但王某随后改变主意 , 断定何某是在敲诈自己 。 由于无法协商一致 , 两人最终决定去派出所解决 , 经过办案人员调查 , 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强奸罪 ,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本案中 , 王某违背何某的意志 ,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 , 判决王某构成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判决作出后 ,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 并提出了如下的上诉理由:
1、案发前 , 何某已多次给自己送早餐 , 期间两人有过暧昧的肢体接触 , 但何某并没有拒绝 , 即便在案发当天 , 何某也没有明显的抗拒行为 , 所以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
2、王某没有对何某实施暴力手段 , 所以在何某身上并没有相关痕迹 。
3、何某事后曾明确表示 , 如果王某能赔偿自己2万元 , 就不会报警 , 说明何某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 甚至她的行为就是为了敲诈勒索!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 认为王某的上诉意见没有证据支持 , 且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二审审理期间 , 王某亲属向何某赔偿了2万元 , 取得了何某的谅解 。 同时 , 当地司法局对王某出具了评估意见 , 确定对王某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 故二审法院最终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案件尘埃落定 , 王某二审改判缓刑 , 也算是体会到了法律的宽容 , 但类似这样的案件层出不穷 , 又给了我们什么警示呢?
对于该事件 , 大家又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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