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两兄弟因种地发生纠纷,致一人死亡


湖南衡阳,两兄弟因种地发生纠纷,致一人死亡


两人是亲兄弟 , 弟弟用锄头打哥哥 , 哥哥当时就不行了 。 湖南衡阳 , 发生了一件惨痛的事情 , 某村有两兄弟 , 已经六十多岁了 , 均是农民 , 有田地要种 。
【湖南衡阳,两兄弟因种地发生纠纷,致一人死亡】上面田是弟弟的 , 弟弟要放水插秧 , 但下面田是哥哥的 , 哥哥种的是芝麻 , 刚刚修好 , 弟弟上面田放水 , 哥哥下面田也就有水 , 芝麻全毁 , 于是两人吵了起来 。
在城里人看来 , 这都什么事情啊 , 这点事情连拌嘴都嫌累 , 但农村里因为注水的事情 , 经常闹矛盾 , 相互间发生口角更是很常见的事情 , 只不过很少发展到打架的地步 。
本案中的两兄弟 , 都是六十几岁的人 , 按理说脾气已经消磨得差不多了 , 谁曾想到 , 因为这点事情 , 竟然从争吵发展到大打出手 。 弟弟很凶 , 直接提起锄头打哥哥 , 这和徒手厮打可不一样 , 用锄头打人 , 稍不注意就会闹出人命 , 这不 , 已经出事了 。
一位目击者透露说 , 哥哥倒在地上了之后 , 弟弟还在田里边打泥巴 , 丝毫没把这当回事 。 结果救护车还没到 , 哥哥就不行了 , 根本没上救护车 。
目前 , 公安机关表示 , 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
事发后 , 一位有农村生活经验的朋友说 , 因为田里放水两个人吵架这种事 , 在夏天太常见了 , 他在农村长大的 , 夏天的时候 , 有的人还凌晨一两点起来给田里放水 , 因为白天抢不到 。

但是 , 因此而下狠手的就很少了 , 再加上两人是亲兄弟 , 这点事 , 就算无法协商 , 也不至于用锄头打人 , 太过火了 。 从法律上讲 , 弟弟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
刑法是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 , 客观上 , 弟弟用锄头打哥哥的行为 , 已经导致了哥哥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 , 但应该定什么罪名 , 还需要根据弟弟主观上的想法来判断 。
1、弟弟主观上 , 如果有伤害的故意 , 就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 , 只不过弟弟的故意伤害 , 带有致人死亡的情节 。
《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普通的故意伤害罪 , 只判3年以下 , 但本条第3款规定 , 犯故意伤害罪 , 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 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也就是说 , 弟弟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话 , 他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2、弟弟主观上 , 如果有杀人的故意 , 就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这里说的情节较轻 , 是指一些特殊情况 , 比如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 致使加害人死亡的 , 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 判3-10年有期徒刑 。
虽然从法律规定来看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 , 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 , 实际上两者在量刑的时候 , 是有一定差异的 , 不能讲两者完全等同 。
最后 , 以前物质条件差 ,两兄弟或者邻居之间 , 经常因宅基地、田地争吵、打架、反目成仇的事情很多 , 但那都是二三十年前的事情了 。
现在物质条件变好 , 愿意在家种地的人变少 , 因为田地发生的纠纷也少了 , 别说大打出手 , 就是吵架都很少见 , 现在看到类似的事情 , 总觉得无法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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