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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
“躺平”也能赚钱
如果你真以为
找到了赚钱的捷径
那就大错特错
这样的行径
面临的必然是法律制裁
近日 , 崇义县公安局横水派出所在核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线索过程中 , 发现辖区男子胡某名下六张银行卡涉嫌提供给他人 , 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 民警通过电话对嫌疑人胡某进行核实 , 耐心劝导其迷途知返 , 胡某拒不配合 , 警方随即对胡某采取强制措施 , 将其拘留到案 。
据胡某交代 , 他的一个朋友陈某认识了一个自称“大姐”的人 , 陈某告知胡某可以联系“大姐”赚一些外快 , 胡某便询问陈某需要做什么 , 陈某便告知胡某“大姐”是做网络赌博平台的 , 只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大姐”过账 , 便可获得千分之一的好处费 。 自己什么都不用做 , 便可获取高额的“好处费” , 无业的胡某因法律意识淡薄 , 面对高额的“好处费” , 明知对方是将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 , 仍然将名下6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 。 胡某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 ,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天上不会掉馅饼
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
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
这种看似轻松获取高收益的行为
极有可能为他人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
轻则违法
重则犯罪
一
“两卡”犯罪是什么?
【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有人因此被抓!】“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 , 其中 , 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 , 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 , 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
二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的单位和个人 , 有哪些惩戒措施?
1.业务限制: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号所有业务 , 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只能保留一张电话卡 , 且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
2.信用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并向社会公布 , 影响个人征信 。
3.加大审核:对于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 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
4.涉嫌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 , 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三
社会公众可以从哪方面加强自我保护?
1.妥善保管: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 , 不借给他人使用;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号等信息 , 更不可为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 , 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 。
2.有效防范: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和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录非法网站;慎扫来历不明的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和网络上来历不明的兼职信息;使用资金额较少的银行卡进行网络支付 。
3.及时报案: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 , 应尽快挂失银行卡 ,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
来源:崇义县公安局
版面编辑:张自波
责任编辑:吴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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