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英德一70后男子因情感纠纷持枪致1人死亡!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清远:英德一70后男子因情感纠纷持枪致1人死亡!二审维持原判


今天的案例 , 发生在广东省清远英德市 。
男子刘某系清远英德人 , 1973年出生 , 2018年7月 , 刘某得知妻子与姚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 2020年1月25日凌晨0时许 , 为了报复姚某 , 刘某带着枪支和雨衣 , 开车到英德某路段门口路边停下 。 刘某穿上雨衣 , 拿着枪支步行至姚某家门口 , 对着站在门口的姚某的上半身开了一枪 , 姚某中枪后走进屋里 。 姚某再次走出门口时 , 刘某对着姚某的上半身又开了一枪 , 造成姚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 刘某随后驾车离开 , 途经架桥石桥上时 , 将作案用的枪支和雨衣丢弃在河中 。 经鉴定 , 刘某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

2020年1月25日 , 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 2020年2月4日 , 刘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
据了解 , 2018年9月 , 因得知妻子与姚某的事情 , 刘某大受刺激 , 情绪波动很大 , 被当地医院确诊为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 。
2020年11月28日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 刘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 销毁!
案发后 , 刘某不服 , 提出上诉!
刘某上诉理由是 , 他没有预谋杀人 , 只是临时起意想教训被害人姚某 , 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 ,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2.被害人姚某在案发前长期欺负其妻子 , 之后又恶言相对并多次上门辱骂、恐吓其父母 , 其因此长期罹患抑郁症 , 姚某有过错 。 综上 , 请求改判故意伤害罪并减轻处罚 。
其辩护人称 , 刘某临时起意想教训被害人姚某 , 没有杀人的故意 , 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 2.刘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 归案后如实供述 , 且本案系姚某与刘某的妻子通奸引发 , 姚某有过错 。 综上 , 请求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 。
2021年3月5日 , 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高院关于上诉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 作出综合评判 ,
1.关于上诉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 刘某明知用火药枪射击他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 , 仍射击被害人姚某上身要害部位两枪 , 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 客观上致姚某当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故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 ,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予采纳 。
2.关于被害人姚某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 本案系姚某与刘某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 , 属事出有因 , 但不属于刑法上的过错 。 故对刘某所提姚某有过错的意见 , 无事实依据 , 不予采纳 。
3.关于对上诉人刘某的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 。 经鉴定 , 刘某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刘某归案后亦如实供述 , 认罪、悔罪 , 原判已认定并从轻处罚 , 量刑适当 。 故对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减轻处罚的意见 ,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予采纳 。
【广东清远:英德一70后男子因情感纠纷持枪致1人死亡!二审维持原判】高院审理认为 , 上诉人刘某故意持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刘某作案时是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均不能成立 , 均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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