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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67000元买车位,不料车位有一个大坑!商家:更换要加钱!】河南郑州 。 王先生花了67000元买了一个车位 , 然而去看车位时 , 竟然发现车位上有一个大坑 。 王先生讨个说法 , 对方却告知他 , 车位不退 , 更换要加钱 。
王先生手里有闲钱后 , 就给自己买了一套房子 , 车位的价钱也很划算 , 王先生想着不买个车位 , 以后停车肯定很麻烦 。 于是他花了67000元买了一个车位 。
当房子建成后 , 他跑过去看一下房 , 顺便也去看看自己的车位 。 这一看 , 把他心塞得无法用言语形容 。 他那车位上竟然有一个大坑 , 要是把车停过去 , 肯定就掉坑里 。 看到这种情况 , 王先生心里很不满意 , 于是他找到了售车位的人 , 要求他们给自己一个说法 。
没想到 , 面对王先生的到来 , 售车位的人没有了当时的热情 。 他们告诉王先生 , 车位不退 , 如果要换车位的话 , 需要加钱 , 一个车位10万起步 。 听到这些话 , 王先生气不打一出来 , 这明明是他们的问题 , 他们不但不解决 , 还不给换 , 这不就是车位有坑 , 售车位的人也坑他吗?
而且 , 王先生了解到 , 此时买房子 , 加1万可以送车位 。 他的心里就更不平衡了 。 自己花高价买了个有坑的车位 , 有问题竟然还不给解决 。
于是他坚决要求售车位的人给他换车位 , 却依然得到不退不换的结果 。 无奈之下 , 王先生找来了求助人 。
王先生买车位的时候 , 是属于未竣工的状态 , 所以他并没有看到实际的状况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王先生在买车位时 , 他的内心真实意思肯定是想买一个能使用的车位 , 而提供的是一个有坑的车位 , 属于有质量问题 。 而提供一个能使用的车位 , 才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 合同生效后 ,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 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 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 , 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由于当时双方并不知道完工后车位的状态 。 对车位约定不明确 , 在这种情况下 , 应当协议补充 , 交付一个可使用的车位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后 , 开发商应当履行交付一个可以使用的车位的义务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 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 , 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车位有坑 , 明显属于不符合所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 , 王先生是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更换义务 。 所以面对车位有坑的情况 , 开发商是应当给王先生更换车位的 。
车位有坑是他们预先料想不到的 , 现在既然出现问题 , 那么他们愿意解决问题 。
他们对王先生提出了要求换一个同等价位车位的要求 , 也得到了解决 , 但是对方需要走流程 , 等流程走完后 , 就给王先生更换车位 , 并且更换合同 。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 车位属于生活配置 , 如果买到一个有坑的车位 , 在不能使用的情况下 , 换作谁都闹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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