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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孩子掉入污水井后 , 爷爷施救也不幸身亡!”近日 , 广西玉林 , 发生一起令人唏嘘的事件 。 3岁小女孩的父母在玉林陆川县温泉镇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 , 由于小女孩父母工作比较忙 , 所以小女孩平时都是由爷爷照顾为主 。 事发当天晚上7时许 , 小女孩像往常一样 , 吃完晚饭与爷爷到小区散步时 , 却发生一起令人心痛的悲剧 。
当小女孩走到小区道路的一沙井盖时 , 突然井盖脱落 , 导致小女孩与丼盖一起 , 掉进一个井深约5米、水深约2米多的污水井内 。
与小女孩同行的爷爷见孙女掉进井里后 , 没有丝毫犹豫 , 想尽办法对其进行施救 , 但不幸的是 , 由于爷爷年事已高、能力有限 , 最终爷爷不仅没能把孙女救出来 , 自己也不幸身亡 。
事后据家属称 , 虽然出事的污水井有井盖 , 但形同虚设 , 因为用手一掰就开了 , 这是出事的主要原因 。 即从井盖看上去是完好无损的 , 但实际上连3岁小孩的重量都承受不了 。 而且 , 事发时井盖附近 , 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 更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 , 该小区才刚交楼一年多的时间 。
虽然这起悲剧的发生 , 不是没有丼盖造成的 , 但私以为 , 有井盖却连一个3岁小孩的重量都承受不住 , 那比没有井盖“吃人”造成的后果 , 从某个角度来看 , 性质更为恶劣 。 因为那是让人防不胜防的 。 意思就是说 , 即便全面、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看路了) , 也会中招 。
事发后 , 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 除事发的那个污水井的井盖 , 已经相关人员重新装上外 , 周边的井盖也已逐一排查 , 并进行了修复 。 (来源:广东触电新闻5月21日发布)
关于沙井盖“吃人”的意外事件 , 屡见不鲜 , 其责任归根结底 , 绝大多数都是在于管理者的原因 。 但这起事件与5月12日晚 , 发生在陕西西安那起3岁小男孩 , 掉入井内 , 至今未找到一事 , 有一点不同 。 即那起是没有井盖 , 而这起是有井盖等于没有井盖的 。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污水井、雨水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具体而言 , 只要是污水井、雨水井等地下设施造成群众损害的 , 法律首先想到的是 , 管理者的有没尽到义务 , 避免意外的发生 , 如果证明不了 , 那就要承担责任 。 法律之所以这样的 , 主要是考虑到这种地下设施 , 如果管理者不能认真、全面、充分履行义务 , 所带来的危害性是巨大的 。
那么这起事件的责任 , 该怎么划分呢?
首先 , 这是一起侵权案 。 一般来说 , 将根据各方的过错责任程度来酌情判定的 。
正如前面所说 , 涉案污水井的井盖表面上看 , 是完好无损的 。 也就是说 , 即便小女孩与其监护人履行了注意、监护义务 , 也不能从肉眼来判断 , 一个刚交房一年多小区的沙井盖 , 会连一个3岁小女孩的重量都承受不起 。 即其一方理论上 , 是没有过错的 。
其次 , 事发时该小区交房未满两年时间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 , 对于工程的质保期是有最低期限要求的 , 按交易习惯来说 , 质保期一般是两年 , 这属于强制性规定 ,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换而言之 , 如果不能证明是开发商交付使用后 , 由第三方损坏而造成的 , 那么就是质量有问题 。
最后 , 开发商交付使用后 , 小区物业公司是沙井盖的管理者 , 其一方未能履行义务 , 认真排查安全隐患 , 也未能在涉案污水井附近放置警示牌 , 也存在过错 , 因此也当承担责任 。
综上而言 , 开发商、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或许两家公司知道是因自己的过失 , 造成了爷孙俩 , 为此丧命的悲剧 。 所以在5月19日下午 , 死者家属和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达成赔偿意见 , 有过错的两家公司总共赔偿170多万元给死者家属 , 其中开发商占主要责任 。
那么大家认为 , 这样的赔偿方案 , 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广西3岁女孩掉进污水井后,爷爷施救未果也不幸身亡,获赔170万元】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 , 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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