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抓获美女小偷,禁不住诱惑发生关系后,为何最后无奈报警?( 二 )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 , 我国《民法典》中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 , 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 , 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 , 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小偷偷盗的行为在民法中评价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 而现在小偷无法归还物品 , 作为占有人的刘某自然有权利请求她赔偿相应的钱财 , 两人也因此由侵权关系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 , 小偷欠刘某800元的赔偿费用 。 (如果小偷同意赔偿1000元 , 那么赔偿金额就是刘某所说的1000元)
但是 , 在他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 , 小偷提出要“肉偿” , 这其实是变相的卖淫嫖娼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他们两个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 即便刘某作为受害者 , 但他答应了“肉偿”请求 , 和嫖娼的行为无异 。


打开UC浏览器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不仅如此 , 在之后小偷还报假警 , 称自己被强奸 。 这一行为在刑法中涉嫌诬告陷害罪 。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她主观上有诬告刘某、使刘某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 , 客观上也报了警 , 只不过在本案中 , 小偷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 比如给刘某造成名誉上的损失 , 或者浪费了大量警力等结果 。 按照刑法中“罪行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 最后应当不会对小偷提起公诉 。
无论如何 , 小偷以及刘某其实都是有过错方 。 小偷不仅偷盗 , 而且还发生不正当关系、报假警 , 刘某则纵容了发生关系的行为 。 两人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 , 都要受到严厉谴责 。 在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后 , 正确的做法是用合法手段维权 , 而不是在法律边缘钻空子 。
【男子抓获美女小偷,禁不住诱惑发生关系后,为何最后无奈报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