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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 , 如果违背妇女的意愿 , 与妇女发生关系 , 是强奸罪 。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然而 , 如果妇女一开始同意 , 后来反悔结果诬告别人呢?
刘某愤怒之余也无可奈何 , 毕竟女孩一走了之 , 只能期待她下次继续“光临” 。 果然让人没有失望 , 这个惯犯以为没人发现 , 在一个下午又来超市里偷护肤品 。 当女孩偷完正准备离开的时候 , 刘某一下紧紧抓住她 , 生怕她开溜 。 女孩也反应过来自己的伎俩被老板发现 。 无奈之下 , 她只得和刘某协商 。 刘某称女孩共盗取价值800元护肤品 , 除了赔偿损失外还应额外再赔200元 , 作为对她盗窃行为的惩罚 。 可是女孩一摊手 , 表示自己没有分毫钱财 。
刘某实在无奈 , 要将小偷扭送至派出所 。 她此刻开始着急 , 毕竟如果留下犯案的记录 , 不是什么光彩事情 。 为了自己的颜面 , 她竟提出一个请求 , 希望刘某和自己发生关系 , 来抵消1000元赔偿 。 刘某见小偷长得不错 , 感觉自己也不是很吃亏 , 结果就稀里糊涂答应了 。 两人开房并发生关系后 , 小偷忽然又觉得这一切不值得 , 要求刘某给自己600元作为“交易金差价” 。
那么 , 刘某能构成强奸吗?首先 , 我们需要了解强奸罪的成立条件 , “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是此罪的判断依据之一 , 需要凶手达到能够完全将受害者控制的地步 , 使得受害者不能反抗 。 在刘某和小偷发生关系的整个过程中 , 刘某并没有强迫小偷 , 小偷不仅没反抗 , 还乐在其中 。 因此刘某不存在强迫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 这件事也不是违背小偷真实意愿的 。
有人提出一个观点 , 小偷害怕刘某报警 , 基于害怕的心理而提出了发生关系的提议 , 这算不算受到胁迫呢?当然不算 , 刘某报警是出于合法的目的 , 行为也是合法行为 ,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 而法条中所说的“胁迫”是指利用受害者隐私或者让受害者生命受到威胁等非法手段 。 因此 , 小偷没有被胁迫 , 她只是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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