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和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和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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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和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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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和相关的法律问题


柳宗元的《童区寄传》记载:“越人少恩 , 生男女 , 必货视之 。 ”意思是唐朝岭南有一种少数民族 , 没有伦理道德思想 , 专门以劫缚小儿和成人为利 , 将男女都当作货物一样贩卖 。

由此可见 , 岭南地区的人贩子在唐朝时期就开始活跃 , 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 , 人贩子始终猖獗不已 。 很多家庭 , 都因为人贩子的出现走向破灭 。 因此对于人贩子 , 普遍居民都痛恨不已 , 恨不得将每个人贩子都判处死刑 。
其实在我国法律中 , 对人贩子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 拐卖妇女、儿童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 , 才会判处死刑 , 为什么不能将所有人贩子都一律判处死刑?
案例分享
2020年8月23日 , 云南丽江发生了一桩悲惨事件 , 年仅3岁的男孩被人当街“抱走” 。 说是抱走 , 实际上就是人贩子拐走了孩子 。 只不过与以往的人贩子不同 , 抱走男孩的是一名中年女子 , 当着男孩6岁姐姐的面 , 强行带走了孩子 。
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出动 , 在被拐地点的出入口设卡拦截 。 与此同时 , 这桩案子也在网络上发酵 , 网友自发传播孩子被拐的事 , 当地网友更是主动调查孩子的下落 。 经过警方和社会各界好心认识的调查 , 终于在孩子被拐走45个小时后 , 于某个山洞内成功解救男孩 。

不难看出 , 拐走孩子的人贩子发现出入口均被警方封锁后 , 自知无法带走男孩 。 两个利欲熏心的恶徒 , 干脆将孩子丢弃在山洞中让孩子自生自灭 。 如果不是警方及时找到孩子 , 后果不堪设想 。
值得庆幸的是 , 孩子最后安然无恙 , 而两个犯罪嫌疑人也在不久后被警方抓获 。 据悉犯人何谋伟51岁 , 熊某秀56岁 , 都是云南永胜县人 , 和被拐男孩是同乡 。 但为了贪图财富和利益 , 他们竟然将毒手伸向一个年仅3岁的孩子 。
很多网友关系两个犯罪嫌疑人最后的结果 , 更有人提出要判他们死刑 。 虽然审判结果还没有公布 , 但笔者认为这两人不太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没有特殊情况和严重情节的拐卖妇女儿童 , 依法应处以5到10年的有期徒刑 。
可为什么国家不直接设定相关法律 , 规定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 , 直接判处死刑 。 这样一来既能严厉处罚人贩子 , 又能够威慑那些想要拐卖妇女儿童的潜在犯罪者 。
普法时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 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 , 《刑法》规定了三种量刑标准 。 一般情况下 , 拐卖妇女、儿童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 , 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 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有以上情形之一 , 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 才会被判处死刑 。 案例中拐卖3岁男童的两个人贩子 , 既不是首要分子也没有拐卖妇女儿童多人 , 且不构成以上的情形 , 因此等待他们的 , 最多也只是十年有期徒刑 。
之所以国家要设立不同程度的量刑标准 , 是因为犯罪行为不能够一概而论 , 从客观到主观 , 犯罪行为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和考虑 。 如果有人在拐卖妇女儿童后 , 突然悔悟 , 主动将孩子送还父母 , 对于这种人贩子 , 如果直接判处死刑 , 无论从法律还是情理角度出发 , 都不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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