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只是洗浴 , 没有嫖娼!”辽宁大连 , 50岁的老李去洗浴中心消费 , 被警方查获 , 认定为嫖娼 , 行政拘留十日 。 老李不服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中午 , 老李感觉身体困乏 , 就去洗浴中心洗浴 , 没想到刚洗完澡 , 就遇到警方大检查 , 将老李在内的数十人都带回派出所调查 。
后经过调查 , 警方认定老李涉嫌嫖娼 , 就对其行政拘留10日 , 不过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 , 拘留尚未执行 。
老李对此表示不服 , 自己这么大人了 , 如果被认定为嫖娼 , 丢人不说 , 还严重影响子女以后的发展 , 为此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 。
老李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他在派出所先后做了三份笔录 , 前两份笔录他都不承认嫖娼 , 第三份笔录 , 有个领导表示他承认 , 就不处罚了 , 他受到了诱供 , 所以申请调取相关询问视频;
第二、他去的时候只是洗浴 , 只是进到房间以后 , 才发现来的女子是卖淫女 , 但是他没有接受服务;
第三、转账记录是正常消费 , 不能证明他存在嫖娼违法行为;
第四、最关键的是 , 他存在性功能障碍 , 不可能实施卖淫嫖娼 。
老李的辩解看起来很充分 , 但是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的传票后 , 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老李和失足女杨某的陈述 , 证明二人进行了卖淫嫖娼;
第二、交易账单187元 , 其中正常洗浴费用79元 , 饮料8元 , 嫖资100元;
第三、老李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碍和嫖娼没有关系 , 因为手淫在治安上也属于卖淫;
第四、他们不存在诱供问题 , 但是由于时间过去太久 , 询问监控已经被新的视频覆盖 , 所以不能提供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 , 老李本人的询问笔录承认自己存在嫖娼 , 有失足女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可以佐证;
其次 , 虽然老李称公安机关存在威胁引诱行为 , 但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 且公安机关可以合理说明监控不能调取的原因 , 因此不予采纳 。
再者 , 洗浴中心负责人已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可以证明该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问题;
还有 , 经过了解 , 该洗浴中心正常费用是79元 , 而老李却支付了187元 , 超出了正常洗浴费用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 卖淫、嫖娼的 , 拘留10-15日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 , 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我只是洗浴,没有嫖娼!”辽宁大连,50岁的男子去洗浴中心消费,被警方查获】
综上 , 法院认定老李嫖娼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处罚幅度适当 , 遂驳回老李起诉 , 维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 老李不服 , 又提起上诉 , 但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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