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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已经41岁 , 有家庭 , 并没有与妻子离婚 , 然而在这次的聚会中 , 姜某与王女士的暧昧关系显而易见 , 牵手、楼脖子的亲密行为毫不避讳 。 聚餐结束后 , 姜某的朋友表示可以打车送王女士回去 , 但王女士却拒绝了这位朋友的好意 , 称要等姜某一块走 。
而后王女士与姜某一块上了车 , 期间王女士告诉姜某自己口渴了 , 姜某便停下了车 , 虽然超市已经关门 , 但姜某并没有急于去驾驶车辆 , 将王女士送回家 , 而是进入了王女士所在的后座 。 对此 , 在事后 , 姜某表示王女士并没有抗拒 , 两人还聊了会天 , 气氛很好 , 两人就发生了更为亲密的关系 。
【江苏醉酒女案:两人在车内发生关系后,醉酒女竟称被老板强暴】不料事情发生后 , 王女士却说自己不是自愿的 。 第二天 , 听完王女士哭诉的家人把姜某叫了过来 , 询问其怎么解决 , 姜某则认为自己遇到了“仙人跳” , 王女士并没有拒绝他 , 甚至还有意勾引了他 , 才发生了不该发生的关系 , 王女士不过是想要钱 。
双方遂发生了争执 , 还动起了手 , 姜某不肯给钱也不愿负责 , 王女士则坚称自己是被迫的 , 民警接警后把姜某和王女士带到了派出所 , 在公安机关 , 王女士称姜某违背了妇女意志 , 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 姜某的行为是犯罪 。
事情越闹越大 , 姜某的妻子在得知丈夫与王女士的事情后一脸不可置信 , 她怎么也没有想到姜某会背叛两人的婚姻 , 不过以她对丈夫的了解 , 她认为姜某并不会做出犯罪的事情 。
那么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究竟是王女士报假警还是姜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 , 王女士是在一个醉酒的状态与姜某发生了关系 , 虽然醉酒后依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但可能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 姜某称两人在事前来往密切 , 王女士收下了他所发送的具有特殊好意的“520”红包 , 且两人举止亲昵 , 有牵手和搂搂抱抱的行为 , 才认定王女士默许了两人的暧昧关系 , 王女士也没有拒绝与他发生关系 , 他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
不过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案发时王女士处于醉酒状态 , 防卫能力削弱 , 因此姜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 依法以强jian罪判处了姜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不少人可能不理解 , 觉得王女士在事前似乎是发出了暧昧的信号 , 引诱了姜某 , 怎么姜某就违背了妇女意志?如果姜某在醉酒的状态下 , 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识别 , 从而与王女士发生了关系 , 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了?
这里其实是有一个误区 , 在法律上 , 违背妇女意愿 , 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 , 构成犯罪 。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 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醉酒并不能给犯罪行为提供合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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