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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被罚款10万 , 二审判决来了!”吉林舒兰 , 一农民将自家的“粮食猪”拉到集市去卖 , 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 , 农民状告市监局:一共卖了1.2斤 , 获利0.58元 , 为何要天价罚款?
(案例来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来自舒兰市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后 , 老田不服一审判决 , 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 。
据二审法院公布内容显示 , 53岁的老田是当地的一位农民 , 年初的时候 , 老田特意在自家养了一头生猪 , 打算春节期间自家杀来食用 , 但由于春节前该猪长得不够大 , 所以并没有宰杀 。
万万没想到 , 春节的时候 , 养的肥猪因为受到鞭炮的惊吓 , 跳圈后将后腿摔成骨折 , 为了减少自家的经济损失 , 便打算杀猪卖肉 , 可是恰逢屠宰场春节放假 , 老田便在春节私自屠宰了这头猪 , 拉到集市上去卖 , 可刚刚卖了1.2斤 , 货值金额也就是30元 , 就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 。
【杀自己养的猪,获利0.58元被罚款10万?】
老田不服行政处罚 , 便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一审法院 , 一审法院认为老田无法证明自己的猪肉系家中所养 , 又是在疫情期间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 , 所以驳回了老田的诉讼请求 。
毫无疑问 , 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 老田作为起诉方 , 一审败诉后 , 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一审法院的判决中 , 认为老田无法证明所销售的猪肉确实系自己所养 , 所以老田在判决后 , 特意依据一审判决提交了两份证据:
(1)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 用以证实老田确实在年前养了一头猪 , 因猪腿摔坏 , 田某在家把猪杀了;
(2)当地屠宰场的证明一份 , 用以证实该单位按国家规定在春节期间 , 确实放假不开门营业 。
老田认为 , 自己提交的两份证据可以证明猪确实是自家养的 , 所以法院会进行改判 , 但令老田意外的是 ,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 当事人当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 , 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一审案件审理期间 , 老田并没有提供上述证据材料 , 现在案件到了二审法院 , 老田需要提供新的证据 , 何为新证据 , 通常情况下指以下两种: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 经人民法院准许 , 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
老田提供的证据属于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 , 不属于新证据 , 所以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
最终 , 二审法院认为 , 老田在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 且已实际卖出 , 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 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所以驳回老田的诉讼请求 , 二审案件费50元 , 由老田自行承担 。
最后 , 一起典型的杀年猪被罚款的事件 , 虽然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老田提供的证据 , 但个人认为 , 纵使采纳了老田提供的证据 , 二审大概率也会维持原判 。
因为根据《生猪屠宰条例》规定 , 我国除了农村地区自宰自食外 ,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 也就是说 , 只要涉及到销售 , 就必须到屠宰场杀猪 , 老田私自屠宰 , 违反了上述规定 , 这是其一;
其二 , 《食品安全法》规定 , 销售的猪肉必须经过检疫才能销售 , 老田私自屠宰后 , 并没有经过检疫 , 属于再次违法 。
所以可以看出 , 老田就算能证明猪确实系自家饲养的粮食猪 , 质量没有问题 , 也存在客观上违法的情形 , 市监局按照现行法律判决 , 并无不当 。
当然 , 有网友对此判决还是议论纷纷 , 毕竟在很多人记忆中 , 过年期间 , 农民杀猪卖肉就是风俗习惯 , 不应当随意取缔 。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 ,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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