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跟卖淫女约定嫖娼,却临时有事,让同事“代嫖”,同事被判了


男子跟卖淫女约定嫖娼,却临时有事,让同事“代嫖”,同事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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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跟卖淫女约定嫖娼,却临时有事,让同事“代嫖”,同事被判了


与失足女约定嫖娼后 , 男子因临时有事 , 遂叫同事赴约 。 完成交易后 , 失足女向男子与其同事 , 索要精神损失费 , 三人协商失败后 , 失足女报警 。 来看看最后法院怎么判....

去年8月12曰 , 大连男子刘某与网上认识的失足女小翠 , 约定以800元价格进行卖淫嫖娼交易 。 刘某转帐800元给小翠后 , 就动身前往两人事先约好的宾馆 。 路上时 , 刘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返回公司 , 故不能前往交易 。 于是 , 刘某临时起意 , 遂叫老乡周某前往交易 。 周某同意后 , 随即转账了300元给刘某 。
在失足女小翠不知情的情况下 , 周某在宾馆房间内与其发生了关系 。 事后 , 周某先行离开宾馆 。
小翠离开时 , 因发现周某忘拿钥匙 , 就打语音电话给刘某返回取钥匙 。 刘某得知后和小翠说 , 我让老乡回去拿 。 这时 , 小翠才反应过来 , 刚刚与其发生关系的并不是刘某 , 而是刘某口中周某 。 小翠随即质问刘某 , 刚才那个人是谁?刘某见已无法隐瞒 , 便向小翠说明了老乡顶替其前往交易的事实 。

刘某自认为这是可以理解的行为 。 但小翠却对此异常愤怒 。 最后 , 小翠指责刘某并要求其与周某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 理由是其并不同意与周某发生关系 , 因此要赔偿 。 刘某与周某商议过后 , 决定钥匙不拿了 , 也不理会小翠的要求 。
最后 , 小翠以被周某强奸为由 , 到派出所报案 。 (来源:栽判文书网)
一、周某(男)涉嫌强奸罪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 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构成强奸罪 。 并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周某隐藏其真实身份 , 在小翠不知情的情况下 , 以刘某的身份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虽然过程中女方并未反抗 , 但这是女方受到欺骗的情形下午且并未明确发生关系对象 , 而作出没有抗拒的反应 , 但女方真实意志并不同意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 因此 , 周某是在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关系的 。 故应以强奸罪论处 。

据此 , 法院考虑本案实际案情 , 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二、刘某与小翠构成卖淫嫖娼
虽然本案刘某与小翠并未完成交易 , 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 , 只要双方约定以金钱或财物作为媒介为对方提供性服务达成一致的 。 无论实际上有无完成交易 , 均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 , 进行处罚 。 根据情节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本案的警示作用
1、知法懂法守法的必要性!本案周某的处理结果最重 , 但其行为是“被动犯罪” , 如果不是刘某的“低价转让” , 就不会有这个下场 。 假如周某知法懂法 , 可能就只是行拘留而已 。
2、嫖娼卖淫不可取!嫖娼卖淫行为是违法行为 , 被抓获会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 。 而且嫖娼卖淫本是违法交易 , 不受法律 , 因此极易引起由此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 。
【男子跟卖淫女约定嫖娼,却临时有事,让同事“代嫖”,同事被判了】大家认为女方索赔的动机是什么?欢迎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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