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因接送邻居孩子被罚3万,法院判处撤销处罚


陕西男子因接送邻居孩子被罚3万,法院判处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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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罚我3万!”陕西安康 , 一男子因帮几个邻居接送小孩放学时 , 被交通局查处 。 工作人员在男子面包车上发现6名未成年孩子后 , 以系非法营运为由 , 对男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 男子不服 , 遂告上法庭 。
(来源:光明网、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王先生与邻居们的关系比较好 , 去年10月下旬 ,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 , 工作时间比较自由又有小汽车的王先生 , 出于好心遂几次主动 , 帮几个邻居接送了孩子上下学 。
后来邻居们觉得不好意思 , 让王先生长期白帮这个忙 , 于是提议大家适当补贴一点油费给王先生 。 虽然当时王先生拒绝过 , 并声称自己平时也是要接送孩子的 , 但邻居们一致认为 , 这个钱 , 王先生必须要收 , 最终王先生同意了 。
可不曾想 , 刚“接这个活”才两个月 , 王先生就摊上事了 。

去年12月31日 , 交通运输局对执法过程中 , 发现了王先生利用自家面包车载人之事 。 随后交通局认为 , 王先生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 , 利用自家面包车载客 , 属于违法行为 , 故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
对于交通局的处罚决定 , 王先生认为 , 自己根本没什么利润 , 出发点主要是帮邻居而已 , 这样都要被罚款3万元 , 实在接受不了 。
随后王先生将交通局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处罚决定 。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方 , 负有举证责任 。
意思就是说 , 交通局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否则法院就会判其一方败诉 。
在法庭上 , 交通局认为 , 根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在场证据 , 足以证明王先生是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 , 从事了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
《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 , 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 , 擅自从事与营运有关的违法行为 , 处没收所得处违法所得2-10倍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 , 处3-10万元罚款 。
粗看之下 , 似乎没什么问题 。 王先生确实是没证的 , 而且法律规定是罚3-10万元 , 交通局在可罚款3-10万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 处3万的罚款 , 已经是从轻了 。

但是 , 王先生却有不同意见 , 王先生认为:
首先 , 《行政处罚法》第63条规定 , 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 ,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本案中 , 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 , 交通运输局在对王先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 , 已经告知王先生其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也就是说 , 交通局在王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 , 对违反程序而作出的行政处罚 , 人民法院可采取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 , 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其次 , 《道路运输条例》中明确指出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具有服务性、商业性特征 , 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道路运输为业或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 , 通过为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获取相应对价的市场经营行为 。
具体到本案中 , 王先生只是在疫情防控、公共交通不便的特殊时期 , 因邻居无法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时 , 受邻居所托才使用个人车辆帮助接送的 。 而且 ,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 , 费用是邻居们考虑到王先生成本支出的实际 , 主动提出作为补偿的 。
另外 , 王先生在扣除实际支出后 , 几乎没有利润 , 且服务对象仅限于邻居 , 并非属于向社会其他不特定对象提供运送服务 。
综上而言 , 王先生认为 , 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运送行为 , 被交通局定性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 是适用法律错误的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 , 支持王先生一方的观点 , 故判定撤销交通局对王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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