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顺路捎带个人,凭啥罚我3万!”法院:亲友互助值得提倡


“我只是顺路捎带个人,凭啥罚我3万!”法院:亲友互助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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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顺路捎带个人,凭啥罚我3万!”法院:亲友互助值得提倡


“我只是顺路捎带个人 , 凭啥罚我3万!”陕西旬阳 , 女子王某因为办事经常往返于旬阳icon和安康之间 。 得知这个情况 , 她的不少亲友都想让她顺道帮忙接送下孩子 。 王某是个热心肠 , 就答应下来了 。 谁知 , 她竟然被定性为“非法营运” , 罚款3万元 。 (案件来自: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本来 , 王某帮亲友接送孩子是无偿的 。 可时间一久 , 亲友们也不太好意思 , 就提出要给个油费 。 于是 , 王某答应了 , 按照每个孩子50元的标准收取了费用 。 某日 , 王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下高速时 , 被有关部门查获 。 当时车上有6个孩子 , 都是初中学生 。 经过询问 , 孩子们表示坐车是收钱的 , 同时也说了王某和他们家长都是亲戚朋友关系 。
因为王某没有营运资质 , 当地交通运输局就认定她属于“非法营运机动车” , 已经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 , 对其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王某觉得很冤屈 , 自己虽然收了费 , 但孩子都是自己亲友的 , 而且收费也是象征性的 , 连成本都不够 , 自己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 于是 , 她起诉到法院 , 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

以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是否属于“非法营运”?道路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而可以得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结论 。

1.王某帮亲友接送孩子不属于“非法营运” 。
什么是“非法营运”?重点在于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 这要看从事旅客运输的有偿性、不特定性和长期性 。 从有偿性来说 , 不能仅仅以是否收费来做机械性的划分 , 还要看收费的目的是不是为了营利 。 本案中 , 王某收取每人50元 , 考虑到油费、车辆损耗、高速过路费、以及给孩子买食物等成本 , 基本不可能获利 。 这个费用是亲友们分摊成本的费用 。
从不特定性上来说 , 营运车辆一般接待的是不特定的对象 。 本案中 , 王某接送的孩子都是亲戚朋友家的 , 对象固定 , 没有无限制地拓展人员范围 。 从长期性上来说 , 王某并非全天候运输乘客 , 她只是在自己办事之余顺带帮忙接送学生 。 所以 , 无论是车辆还是司机 , 都没有营运性质 , 不适用《交通运输条例》中对营运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要求 。
2.交通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要进行告知 , 告诉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给予对方一定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并且 , 该法也规定了对于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本案中 , 作出机关事先没有充分告知王某享有的权利 , 也没有说明处罚的事由和依据 , 实质上剥夺了王某的申辩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综上 , 法院最终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 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 王某的维权得到了切实的回应 , 处理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 。
在疫情期间 , 家长为了避免孩子乘坐火车增加的感染风险 , 让王某帮忙接送孩子 , 非常符合情理 。 而王某这种邻里互助、亲友互助的做法 , 也是值得肯定的 。
【“我只是顺路捎带个人,凭啥罚我3万!”法院:亲友互助值得提倡】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王某的行为算不算“营运”?该怎么规避被错误认定的风险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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