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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案主犯陈继志 , 还欠我4万元电费!”6月15日 , 随着唐山打人案的持续发酵 , 主犯陈继志的过往劣迹被逐渐披露 。 除曾涉嫌参与暴力案件“刑拘在逃”、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外 , 据澎湃新闻报道称 , 其还因偷电 , 欠物业4万元 , 有欠条为证 ,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 , 2020年时陈继志投资开了一间“豆捞坊”火锅店 , 该火锅店的负责人 , 是一名叫吴某泽的男子 。 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也是吴某泽 。 据吴某泽称 , 其三四年前认识陈继志时 , 对方已经没钱了 , 连开火锅店的30万元都是借的 , 2021年6月时 , 该店已经转让 。
据物业公司负责人董女士称 , 由于缴电费时发现异常 , 于是物业公司开始排查各商铺的用电情况 。 结果排查发现到 , 陈继志的那间火锅店 , 有通过改电线 , 实现偷电的行为 。 起初陈继志是拒绝承认的 , 但物业公司方面有确凿的证据 , 不容对方抵赖 , 于是乎 , 物业公司果然采取断电措施 。
可不曾想 , 陈继志不但没有认错 , 反而有言语威胁物业公司的意思 , 但物业公司不惯着他 , 不承认错误、不承诺把偷的电费缴清 , 说什么也没用 。 后来 , 陈继志为了通电营业 , 态度开始转变 , 没有那么嚣张了 。 物业公司也就见好就收了 。 整个断电过程 , 持续了3个多小时 。
物业公司以为经此一事后 , 他们会把欠的电费补缴了 , 可陈继志就是个无赖 , 之后又当没事人一样 。 物业公司随即报警 , 民警做完笔录后 。 物业公司准备起诉维权 。 得知这个情况后 , 陈继志最终认错 , 并写下4万元的欠条 。
可是 , 现在该店已经转手两次了 , 至今仍未结清该欠款 。 而且 , 陈继志和吴某泽 , 物业公司至今都联系不上 。 (来源:澎湃新闻)
对于陈继志的人品以及种种劣迹 , 各位网友是有目共睹的 , 因此本文不再评价 , 但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其行为 , 该怎么处罚:
首先 , 经营火锅店用的电源 , 属于商业用电 , 私自改电路 , 实施偷电行为 , 实际上属于盗窃行为 。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 商业偷电 , 按电价计算实际价值 , 按盗窃行为论处 。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 依据刑法追责 , 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 按治安案件处罚 。
具体到本案中 , 虽然我们不知道陈继志当时偷了多少度电 , 但从当时双方确定补缴金额为4万元来判断 , 陈继志当时偷电价值应当为4万元 。
【“唐山打人案主犯陈继志,还欠我4万元电费!”】
《刑法》第264条规定 , 盗窃3-10万以上数额巨大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2、关于吴某泽的法律责任
虽然吴某泽声称其系打工的 , 但刑法规定 , 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 , 经共同商议或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 , 视为共同犯罪 。
所谓共同犯罪 ,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 因此如有证据证明吴某泽参与或为陈继志偷电行为提供帮助 , 那么其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
3、物业公司能收回欠款么?
注意 , 由于陈继志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 , 因此从民法角度来说 , 陈继志属于过错行为 。
《民法典》明确规定 , 行为人过错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被侵权人有权主张对方作出经济赔偿 。
需要强调的是 , 民法侵权责任实行的是填平原则 , 意思就是说 , 物业公司实际损失多少 , 那么行为人就需要赔偿多少 。
换而言之 , 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 , 追回自己的损失 。 值得一提的是 , 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即物业公司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
就本案而言 , 物业公司可以以当时的报警记录以及民警当时做的笔录 , 予以证明这份欠条的真实性以及自己的主张 。
那么大家支持物业公司报警 , 追究陈继志偷电的刑事责任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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