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山少年被8名同学追打坠河身亡,3人未满14岁无责,5人获轻判


放山少年被8名同学追打坠河身亡,3人未满14岁无责,5人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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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山少年被8名同学追打坠河身亡,3人未满14岁无责,5人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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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 才判三四年 , 我们家不服!”黑龙江甘南 , 一学生被8名同学殴打后 , 坠河身亡 。 3人因未满14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 虽然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 但5人却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3个月不等 。 这是为何?
去年4月3日 , 清明节放假期间 , 小赵与堂兄到山上放羊时 , 小赵学校的8名同学遂到山上找小赵 。 8人见到堂兄时 , 声称自己要找小赵玩 。 当时堂兄没在意 , 遂先行回家 。
由于当时是放假期间 , 因此家人对于小赵去哪儿 , 以及如何安排假期 , 并未多问 , 假期结束后 , 上学的第一天 , 学校打电话到家中 , 询问小赵为何没有来上学时 , 家长才知道出事 。

报警后 , 民警根据堂兄的陈述 , 在找到当天的那8名同学时 , 才知道当天他们上山找小赵时 , 他们对小赵实施了殴打 , 致使小赵坠河身亡 。
据被告人之一魏某称 , 他们在校内、校外都曾经常欺负小赵 , 理由是不喜欢他、讨厌他 。 当时他们对小赵殴打时 , 其中还有人录了视频 , 供大家取乐 。 当时小赵是被打怕了 , 才跑到冰面上走的 , 而他们追到河边时 , 就不敢再往前走的 。
【放山少年被8名同学追打坠河身亡,3人未满14岁无责,5人获轻判】更令人发指的是 , 在案发前一周 , 他们这班人就已经在事发地 , 酒后对小赵实施过殴打 , 还拍了视频发到群内 , 供大家取乐 。 强调一点 , 是酒后!这还是低年级的学生么?

案发后 , 由于3名行为人未满14周岁 , 因此检察院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
需要强调的是 , 由于案发时是在去年的4月份 。 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 , 不满14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 因此不论其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 , 都不负刑事责任 。
注意 , 现在不一样了!自从今年3月1日起 ,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后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 情节恶劣 , 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回到本案中 , 案发后 , 5名行为人的辩护人均认为 , 他们只是殴打了小赵 , 并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身体损伤 , 而小赵坠河是自己走到冰面上导致的 , 因此其一方认为 , 他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并不构成犯罪 。
刑法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 , 需承担刑事责任 , 致轻伤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刑法同时还规定 , 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 但其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 , 从而导致被害人真的因此而死亡的 , 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

具体到本案中 , 检方与法院均认为 , 综合本案的案情来看 , 5名行为人对小赵殴打后 , 其明知道小赵逃到冰面上 , 会导致其死亡的结果的发生 , 可5人发现后 , 却没有对其实施制止、报警或告诉他人等补救行为 , 即其系放任小赵死亡结果发生的 。 故本案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犯本罪的 , 处10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上述情节较轻的 , 一般是指防卫过当杀人、间接杀人、激情杀人等犯罪情形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 , 认定5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 且系共同犯罪 , 但考虑到5人均有自首情节 , 且有3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 , 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
最终 , 一审法院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3年至4年3个月不等 , 并判处5人需赔偿家属3万余元 。

最后 , 希望本案能够对家长们起到警示作用 。 即对于孩子的成长 , 我们不能仅仅就提供物质方面的需求 , 同时还要多关心、观察、关注孩子的动向 。
就术案而言 , 私以为 , 有两点值得老师与家长反思:
1、案发前一周 , 在同样的地方 , 已经发生过一次围殴小赵的事情 , 还拍视频发到群里面 , 为什么家长、老师毫不知道?
2、孩子几天没见人 , 家长为什么会等学校来找人 , 才知道孩子失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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