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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谨以至诚 , 于上帝及会众面前宣誓:终身纯洁 , 忠贞职守 。 勿为有损之事…… 这是每个护士都会念叨的《南丁格尔誓词》 , 他们能够宣誓慎守病人家务及秘密 , 但不是每个护士都能够说到做到 , 有些心思丑陋的人不仅做不到 , 还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行私欲 。
2021年7月3日 , 惠州某警局接到一起报案 , 报案人称自己被人侵犯 , 警方接到报案以后立即赶到现场 , 警方在现场看到一群男子扣押着一名男子 , 旁边站着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 , 该女子正是报案人刘某 。 依据刘某的状态以及现场的状况来看 , 刘某也不像遭受到了不良伤害 , 到底怎么回事?
通过刘某的交代 , 警方了解到事情的真相 , 那名被扣押的男子叫谢某 , 他是当地某医院的一名男护士 , 他与刘某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时间回到2021年的6月21日 , 当天晚上谢某刚好当值 , 8点左右 , 谢某接收一个醉酒的女病人正是刘某 , 外貌本来就突出 , 再加上酒醉后的红晕 , 刘某显得更是我见犹怜 。
谢某对美丽动人的刘某一见钟情 , 刘某酒醒出院以后就接到谢某的好友申请 , 看到对方是医院的护士 , 以为是自己身体有什么异常 , 于是刘某没有犹豫就通过了谢某的申请 。 没想到通过之后 , 谢某每天都给刘某发一些暧昧的话语和表情 , 刘某对他一点印象都没有 , 把谢某的行为当成一种骚扰 , 于是她多次出言警告谢某 。
没想到谢某不仅不在意 , 还反过来威胁刘某 , 称自己在某酒店订好了房间 , 要刘某赴约 , 不然就让她身败名裂 , 随后就给刘某发了几张带有隐私部位的照片 , 仔细查看后 , 刘某才发现这些照片正是她本人 , 谢某为何会有她的私密照?
原来刘某入院当天 , 谢某看到美丽动人的刘某立即就动了歪心思 , 将他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全部都抛之脑后 。 他趁着病房没人 , 刘某又醉酒意识模糊 , 蹑手蹑脚走到刘某的病床边 , 然后掏出手机偷拍下了刘某的隐私部位 。
刘某没想到一个装着白大褂的人居然这么无耻 , 虽然被气得不轻 , 但刘某知道此刻不能激怒对方 , 于是她只能假意答应 , 然后一边想办法 , 经过一番冥思苦想 , 刘某终于想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 她花钱给自己雇了一群壮汉 。 7月3日 , 刘某应邀来到酒店然后敲响房门 , 在里面等待的谢某想到自己马上就能抱得美人归 , 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防范 , 迫不及待就开了门 。
打开门后 , 刘某雇的那群壮汉直接将谢某控制 , 刘某确认对方就是骚扰自己的谢某以后 , 立即拨打报案电话 , 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 警方将谢某带回警局 , 面对警方的审问谢某承认了自己偷拍刘某的行为 , 但一直强调自己没有给刘某造成任何伤害 , 他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法律分析:
谢某偷拍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 ,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千零三条规定 , 然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 侵犯他人隐私权 , 还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 , 但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一般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其次谢某说自己并未给谢某造成任何伤害 , 那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 依据法律规定 , 犯罪一般分为四种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 。
一、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 ,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 。
三、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那谢某的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 他提前订好酒店这可以认定为了犯罪制造条件 , 其次他还未实施犯罪的行为就已经被刘某雇来的男子阻止 , 所以他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犯罪预备 。 存在犯罪预备的话 , 也是要背负刑事责任的 , 并不是说没有犯罪事实跟行为 , 就不用背负刑事责任 , 那样预防犯罪就变得没意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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