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让男子强奸室友,男子却误强奸该女子,如何评价?


女子让男子强奸室友,男子却误强奸该女子,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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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让男子强奸室友,男子却误强奸该女子,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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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让男子强奸室友,男子却误强奸该女子,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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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综述:

张某(女)是某专科学院某社团的“老大” , 飞扬跋扈 。 经常欺负其他老实的女生 。 某一天 , 张某和同寝室的一个室友王某发生了矛盾 , 就怀恨在心 。 她在网上认识了一名无业男子 , 打给对方1万元 , 并且指使该男子晚上偷偷潜入其寝室强奸王某 , 同时将该女生的照片给了对方 。 结果半夜的时候 , 王某肚子痛去了校园诊所 。 该男子半夜进入寝室后 , 发现屋内就张某一个女生 。 于是 , 也不分是谁 , 便对张某实施了强奸 。
( 该案例是一个真实发生过的奇葩案例)

本案的相关信息在向社会公开后引起了相当广泛的讨论 , 大家都对这种教唆他人强奸 , 但最后他人却把自己给“误奸”的行为十分好奇 , 究竟该如何评判教唆者和被教唆人的行为呢?我们分别从教唆者(也就是被“误奸”者张某)和被教唆者该男子的角度 , 来分析他们的行为:
首先 , 张某和该男子共同构成对于王某的强奸罪预备(二人共同谋划)
其次 , 从被教唆者该男子的角度该男子在案件中的地位 , 在于他是真正的强奸行为的实施者 , 真正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那个行为人 。
但是 , 他对于被强奸的人发生了认识错误 , 他误把张某当成了那个他真正想去害的王某 , 这种认识错误在《刑法》中被称为对象认识错误 , 而这种认识错误 , 刑法的规定是它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 因此 , 虽然该男子错把张某当成了王某并实施了强奸 , 但是 , 张某和王某都是女性 , 男子对于强奸的对象是女性这一点并没有认识错误 。
所以 , 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

然后 , 从教唆者张某的角度来到这里 , 我们就要在感慨本案奇葩的同时 , 来好好分析一下张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了 。
对张某在该奇葩强奸案中该如何评价 , 根据刑法当中学说的不同 , 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1.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该种观点的理由:首先 , 张某有唆使男子强奸王某的故意 , 从这点上张某就构成了该男子强奸罪的教唆犯 。
另外 , 该男子出现了对象认识错 , 误把张某强奸 。 在这种情况下 , 代表张某本来要教唆该男子强奸王某的主观故意同事实发生的不符 , 发生了事实的错误 , 这种错误不同于该男子的对象错误 , 刑法中把张某本想唆使男子强奸王某 , 但该男子却误奸他人的这种事实错误称之为打击错误(即行为人所想的与实际侵害的目标不一致不是由于自己认错了 , 而是由于行为在客观上实施错了)
对于张某的这种打击错误 , 理论上的学说是“法定符合说” , 何意?

放在本案 , 就是张某唆使强奸王某是女性 , 而男子最终强奸的张某本人也是女性 , 张某在唆使强奸“女性”和事实发生的强奸“女性”在主客观方面是一致的 , 张某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教唆犯)
注:该学说也是之前司法考试采用的立场 , 不过现在的法考已经将这种问题的答案改为了观点展示 。
但是 , 该学说下的结论固然符合刑法的基本逻辑和法理 , 但却对实际情况考虑不周 。 首先 , 强奸自己也是犯罪既遂吗?其实 , 张某本人也是被男子强迫发生性关系的 , 张某在被男子强奸的过程中也是客观的被害人 , 相当于自食其果 , 已经收到了惩罚 。 况且王某在事实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 , 在这种情况下 , 客观的被害人反而要承担与真正的罪犯共同的刑事责任 , 确有不妥 。
因此 , 便出现了以下的第二种处理手段:

2.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对王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 , 对于自己被强奸则是过失行为
【女子让男子强奸室友,男子却误强奸该女子,如何评价?】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对张某的行为采取的“具体符合说” 。 即犯罪的对象不应认定为是一类人(女性) , 而应该是一个具体的人(即王某) 。
张某意欲唆使男子强奸王某 , 但事实却是男子把自己给强奸了 。 张某意欲的特定犯罪对象(王某)与实际犯罪对象(自己)发生了错误 , 而这是由于张某疏忽大意的过失(没嘱咐好该男子)所致的 , 刑法当中没有过失强奸之说 , 所以最终 , 张某对于自己被“误奸”不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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