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所作所为公司高层也是知道的 , 所以公司高层一直认为王在任职期间的所作所为给公司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 要求王限期退出公司 。 被公司开除后 , 王将张老师告上法庭 , 要求其对侵犯名誉权进行赔偿 , 向张老师索赔20万元 , 并要求其登报赔礼道歉 。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信誉、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它是自然人出生后赋予的一种权利 , 也是一种人格权 。 名誉权受到侵害后 ,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索赔 。 那么法院对此事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的规定 , 行为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 。 因侵害人格权 , 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称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王在任职期间与其员工之间存在正当关系 , 其行为也对公司形象造成损失 , 是其被辞退的理由 。 但张老师的侵权行为虽然影响了其名誉 , 传播了王等人的隐私 , 但张老师的行为并未导致严重后果 。
故法院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及要求对方登报赔礼道歉的申请 , 但要求张先生就此事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 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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