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二次侵害前,在身体上涂毒药,致强奸犯死亡:如何评价本案


女子遭二次侵害前,在身体上涂毒药,致强奸犯死亡:如何评价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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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二次侵害前,在身体上涂毒药,致强奸犯死亡:如何评价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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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末【女子遭二次侵害前,在身体上涂毒药,致强奸犯死亡:如何评价本案】该案来源自真实案例 , 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 , 方便阅读!
甲(女)在下班回来的路上 , 被正在路边喝啤酒的乙(男)盯上了 , 他是当地有名的混混 。 乙便悄悄尾随在甲的身后 , 甲并未察觉到乙正在跟踪自己 。
到了一片人少的地方 , 夜色降临 。 乙便赶到了甲的身边将其按倒在地 , 欲图谋不轨 。 而甲的力气并没有乙大 , 于是乙最终得逞 。
在乙得逞之后欲再次侵害甲 , 而甲因为害怕也不敢逃跑 。 但是她趁乙不注意的时候 , 在身体部位偷偷涂上了毒药 , 同时自己服下了解药 。 等到乙再次侵害甲的时候 , 乙毒发身亡 。

本案系真实发生的案例 , 最后的处理结果笔者先按下不表 。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倘若男子最终没有死亡 , 那么他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该案分析的重点 , 是在于甲在身体上涂了毒药后 , 致乙病发身亡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评价?笔者结合我国法律规定 , 将本案处理结果中提到的观点分析为如下:
其一: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该观点的理由如下:
首先 , 甲在涂毒药的时候 , 她在主观上不是为了预防乙的再次侵害 , 而是为了对乙第一次侵害自己实施报复 。 这种主观故意并不是“防卫意图”的体现 , 而是报复杀人的故意 。
倘若甲真的是持有防卫的主观故意 , 那么她就应该在乙再次侵害自己之前 , 告知乙:自己已经在身体上涂了毒药 。 但是 , 甲并没有告知乙该事实 , 最终男子死亡 。

其次 , 甲在涂毒药的时候 , 乙并没有实际加害于甲的危害行为 。 此时乙处在等待之中 , 甲暂时是安全的 。 因为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 所以甲涂毒药并致乙死亡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 , 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
由于乙的最终死亡是甲涂毒药造成的 , 所以甲应当对该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
最终 , 甲的行为属于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 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 不过 , 因为本案中的死者乙对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 因此对于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二: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这也是笔者赞同的观点 。 理由如下:
1.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能扩大 , 但更不能僵化
在本案中 , 最重要的其实就是对本案“不法侵害”的认定 。 笔者认为 , 虽然乙在第二次侵犯甲之前暂时停止了自己的行为 ,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乙就会停止侵害 , 事实上是乙仍然对甲实施了第二次侵害 。 将该暂停侵害等于没有侵害 , 这是片面的观点 , 笔者不敢苟同 。
笔者认为 , 从整体上来看 , 乙全程都处在对甲的不法侵害过程之中 。 这满足了甲构成正当防卫的现实条件 。

因此 , 对于正当防卫中“存在现实不法侵害”的认定 , 必须坚持站在当事者的角度去看待 , 不能过于僵化地理解或者适用法条的规定 。
2.甲的防卫意图不需要现实表现出来
在当时被侵害的情况下 , 不能僵化认定甲涂毒药未告知乙 , 是出于报复的目的 。 而正当防卫虽然要求防卫者具有防卫的主观意识 , 但是这种意识并不需要实际表现出来 。 甲虽然未告知乙自己的身体上涂了毒药 , 但是也不能据此就认定甲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 。
况且在整个过程中 , 乙的侵害行为并未停止 , 而且强奸本来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对于该行为 , 受害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

因此该观点认为 , 甲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 , 虽然造成了乙的死亡后果 , 但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承担刑事责任 。
最后 , 法院判决该女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 不承担刑事责任 。
结语因此 , 我们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灵活地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 认定正当防卫时 , 必须站在当事者的角度去看 , 不能将自己置身事外 。 如此一来 , 方能正确认知正当防卫的本质 , 借该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达到《刑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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