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做人工受孕时,医生以提高成功率为由,实施侵犯!


女子在做人工受孕时,医生以提高成功率为由,实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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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做人工受孕时,医生以提高成功率为由,实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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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做人工受孕时,医生以提高成功率为由,实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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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骗我发生关系的!”山西运城 , 女子与丈夫、公公到一诊所 , 治疗不孕不育时 , 医生以这样可以让你怀上丈夫的孩子为由 , 骗取女子与其发生关系 。 事后医生妻子以相信丈夫 , 绝对不会做出这种事情为由 , 拒绝退还治疗费用 。 案发后 , 医生又以没有强迫为由 , 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 最终 , 医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
(案例来源:江西运城中院)
女子于某与丈夫结婚后 , 因一直未能怀孕 , 其公公便急着给儿媳寻找适合人工受孕的渠道 。 其公公在网上认识拥有医生执业资格的男子王某后 , 便领着儿子与儿媳于某 , 一起从外省来到江西 , 找到王某 。 几次尝试均未能成功后 , 三人只好作罢 , 返回居住地 。

半年后 , 公公还是想让儿媳再试一下 , 于是又与儿子、儿媳来到江西找到王某 。 事发当天早上 , 王某为于某注入其丈夫的体液后 , 便提议让于某观看不雅视频 , 并声称这样会更容易成功 。 不久后 , 王某询问于某是否需要“帮忙”(发生关系) , 于某果断拒绝 。
事后于某离开时 , 王某又嘱付其 , 下午4点左右 , 再来试一次 。 可于某下午再次来到手术室时 , 王某用同样的方法 , 询问于某是否需要“帮忙”?于某质疑称 , 这样的话 , 到时候怀孕 , 算谁的?王某则谎称 , 上午已将丈夫的体液注入 , 他的只会起到“推动”作用 , 所以成功的话 , 只会是丈夫的 。
于某当时求子心切 , 信以为真 , 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 可当于某返回酒店后 , 越想越不对劲 , 怕以后说不清楚 , 遂将刚才的事 , 告诉丈夫与公公 。 随后三人返回诊所找到王某 , 并提出要索回之前支付的治疗费3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万 , 王某同意 。
但王某谎称自己没做过这件事 , 并找妻子拿钱时 , 被妻子拒绝 。 报警后 , 王某以为已经没有证据证明其罪行 , 故否认其与于某发生过关系 。

【女子在做人工受孕时,医生以提高成功率为由,实施侵犯!】于某报警后 , 警方已第一时间提取于某体内的生物信息 , 与王某进行比对 , 结果证实双方确实发生过关系 。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 , 随后王某又承认了 , 但其却又以当时于某是“同意”的为由 , 拒不承认构成犯罪 。
王某的行为 , 构成犯罪么?
刑法规定 ,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 主要通过以下两点来判断:一是双方是否发生过关系;二是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 。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来看 , 只要能证明于某当时确实是被违背意志的 , 那么就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换而言之 , 本案能否证明于某当时的真实意愿 , 则成为本案的关键 。
其实对于强奸罪的认知 , 我们不能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 。 即需要根据被害妇女当时所处的状态 , 来判断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 。
刑法规定 , 行为人利用妇女处于错误的认知下或者其他原因处于不知、不会、无法反抗等状态时 , 违背妇女真实意愿 , 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 , 构成强奸罪 。
具体到本案 , 王某利用其医生身份 , 在帮于某治疗期间 , 利用其特殊身份地位 , 以谎称有利于提高“治疗”的成功率为由 , 致于某处于错误的认知下 , 违背妇女意志 , 并强行与于某发生了关系 , 故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

《量刑指导意见》指出 , 强奸既遂的 , 在4-6年考虑基准量刑 , 具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没有获得谅解的 , 可减少基准量刑的20%以下;退赔并获得谅解的 , 则最高可减少40% 。
据此 , 法院认为王某退还于某医疗费23000元的情节 , 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 并结合其犯罪情节等 , 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
虽然一审宣判后 ,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 但二审法院也认为王某系违背了妇女意志 , 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
最后 ,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当不论身体有任何难以启齿的疾病 , 都务必要到正规的医院治疗 , 切勿轻信任何没有资质机构的谎言 , 以免人身与财产安全同时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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