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男子酒后到前女友纠缠时,被女友持刀赶走时倒地身亡


四川宜宾,男子酒后到前女友纠缠时,被女友持刀赶走时倒地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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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 , 女子与前男友分手后 , 多次被前男友以各种方式纠缠 。 案发当天 , 前男友酒后再次到其家中 , 找其复合时 , 被女友用水果刀赶出门外 , 致前男友死亡 。 这是过失 , 还是故意呢?最后法院这样判 。
(案例来源:四川宜宾南溪区法院)
女子周某与前男友张某是大学同学 , 二人在学校时确定恋爱关系 。 毕业后 , 二人各自回到老家生活 , 由于二人生活在两个城市 , 平时聚少离多 。 周某决定要结束这段感情 , 遂向张某提出分手 。 但张某不同意 , 并要求周某到其所在城市生活 , 周某拒绝后 , 果断将张某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 。
张某从同学处得知周某与他人确定恋爱关系后 , 心生怨恨 , 遂坐车来到周某工作单位、家中多次与其纠缠、请求复合 。 但均被周某拒绝 。

案发当天晚上 , 张某接到公司的电话 , 要他次日回去上班后 。 张某一人来到餐厅吃饭喝酒 。 醉酒后 , 张某再次来到周某家中 , 请求复合 。 再次被拒绝后 , 双方发生争执 。
过程中 , 周某多次要求张某离开 , 未果后 , 周某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 , 要求张某马上走 , 并边说边比划着水果刀 , 将张某往门外赶 。
张某在往门外后退时 , 因不小心绊到大门口的台阶倒地 , 张某倒地时 , 由于系头部先着地 , 致其流血不止 。
周某随即通知男友并报警 , 民警赶到现场后 , 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 , 但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 经鉴定 , 张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
案发后 , 经警方调查取证 , 证实张某曾多次打电话、到周某单位和家中 , 对其进行骚扰 , 但周某均未报警求助 。
随后检方认为 , 虽然本案张某有错在先 , 但周某的行为 , 确实造成了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 因此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 故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

那么 , 本案周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 , 本案是刑事案件 , 即检方认为周某的行为 , 构成犯罪 。 注意 , 刑法定罪是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的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周某没有杀害前男友的主观故意 , 因此本案首先可以排除是故意杀人罪 。
其次 ,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 , 虽然周某持刀只是想以此自卫 , 并将非法侵入其住宅的张某赶出门外 , 且张某不慎绊到台阶后致其死亡 , 不是周某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结果 。
但客观事实上 , 周某有通过持刀威胁谢某的方式 , 来实现自我防卫的目的 , 且事实上其持刀导致了张某因躲避刀具时 , 绊倒在地并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 。 即周某的防卫限度已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 因此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 , 处3-10年;致人死亡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强调一点 , 张某非法侵占他人住宅 , 在法律上来讲 , 是构成犯罪的 。 也正因为系张某的行为 , 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 即两者之间 , 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 因此依法应当对周某减轻处罚 。
最后 , 所谓“减轻处罚” , 是指在法定量刑范围内 , 减轻一个档次 , 再考虑量刑 。 就拿本案来说 , 故意伤害致死 , 法定量刑是10年以上 , 往下一个档次是3-10年 。 也就是说 , 由于本案周某具有可“减轻处罚”情节 , 因此其量刑范围为3-10年 。
【四川宜宾,男子酒后到前女友纠缠时,被女友持刀赶走时倒地身亡】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 周某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故意伤害罪 , 但因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 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可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 且其犯罪主观恶意不大等可酌情从轻情节 , 故法院决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年 。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 , 私以为 , 周某在处理与张某的感情纠纷时 , 犯了一个错误 , 即其在被多次骚扰的情况下 , 竟然没有一次报警的记录 。 其本以为自己能妥善处理此事 , 但结果却导致了一人死亡、一人身陷囹圄的严重后果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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