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你这摔倒,你必须赔钱!”


“我在你这摔倒,你必须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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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你这摔倒,你必须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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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你这摔倒,你必须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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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你这摔倒 , 你必须赔钱!”浙江杭州 , 一名女子逛商场时 , 因家里突然有事 , 就准备离开 , 当她走到一块空地时 , 却发生了意外 , 不慎脚底打滑 , 重重摔在了地上 。 在缓了一下后 , 就起身离开了 , 到家后才发现 , 戴在手上价值37000元的手镯不见了 。

事发当时是晚上8点多 , 高女士正在中大银泰闲逛 , 家里有急事 , 她就走得很急 , 在二楼的地方摔了一跤 , 当时可能是摔懵了 , 并没有发现手镯不见 , 回家之后才察觉 , 她怀疑是摔的那一跤搞丢的 。

随即她找到了商场 , 商场表示确实捡到个手镯 , 但已经碎裂了 。 高女士认为商场有责任 , 所以提出了赔偿 , 但是商场坚称没责任 。 高女士向记者表示:“这件事我责任最大 , 但是我在它这里摔的 , 商场肯定有责任 , 没指望它赔我37000 , 哪怕赔个零头也行 。 ”高女士的意思 , 就是让商场赔偿零头 , 也就是7000元 。 高女士认为:当天她穿的是短裙 , 鞋子是球鞋 , 又不是穿的高跟鞋 , 若不是商场地滑 , 根本不可能摔倒 , 商场有责任赔偿 。

商场认为:高女士摔倒的地方 , 根本不会涉及到漏水 , 地面也很正常 , 来来往往那么多人走 , 就唯独她一人摔倒 , 她就是正常走路摔倒 , 和他们没有关系 。 记者陪同高女士 , 还有商场工作人员 , 来到事发点 , 询问了几位顾客 , 几人均表示地砖不滑 。 那么 , 高女士要求赔偿7000元是否合理?高女士所提的诉求 , 完全是基于民法典的两个规则 。

《民法典》第1198条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 , 她可能忘记了一点 , 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 有一个大前提 。 那就是 , 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 。 那么 , 商场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我看来 , 高女士是在正常行走时摔倒 , 虽然商场有保障义务 , 但是你正常行走 , 这个行为怎么去保障?这没法保障 , 也不可能保障 。

根据现场询问顾客的情况 , 这个地方确实不滑 , 商场也表示 , 不存在漏水 。 所以 , 至于当天有没有水 , 只有高女士知道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她需要提供地面有水的证据 , 不然 , 这个赔偿就无法得到支持 。 高女士是正常行走 , 地面没有水 , 在我看来 , 双方对于这个损失的发生 , 都没有过错 。 高女士提出的索赔 , 着实有点强人所难 。 而且针对此事 , 还有一个很大的疑问?高女士戴的手镯很显眼 , 又不是戒指或者小物件 , 通过监控可以发现 , 手镯当时就碎了 , 但是手镯碎了 , 摔倒时难道不知道?还把碎手镯留在现场?

手镯碎成了4块 , 按照当时摔倒的程度 , 手镯摔碎的动静应该不小 , 正常人的反应 , 不应该是立马将手镯捡起来吗?试想一下 , 换作是你 , 这么大的手镯摔碎 , 你会没反应 , 然后直接离开吗?所以 , 高女士起身离开 , 第二天再找商场的举动 , 让人很不理解 。 目前 , 双方还在就赔偿金额问题 , 做进一步协商 。

【“我在你这摔倒,你必须赔钱!”】针对高女士正常行走摔倒的情况 , 商场无法预料 , 应当没有过错 , 地面有水的问题 , 高女士也无法举证 , 结合其他顾客的感受 , 证明地砖不存在打滑的情况 , 所以 , 商场在此事中理应无责 。 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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