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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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案例】 孙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 , 妻子一人在家 , 无聊时就找来闺蜜张某陪伴自己 , 孙某不在家时 , 张某吃住在孙某家 。 2019年8月一天 , 因单位有急事召孙某回单位开会 , 孙某没有告诉妻子 , 当晚往家里赶 , 回到家时已是深夜 , 孙某没有惊动妻子 , 简单洗漱 , 摸黑上床 , 与熟睡中的张某发生性关系 , 张某惊醒后 , 顺手打开床头灯 , 两人相视都愣了一下 , 孙某本欲停止 , 张某示意孙某继续 。 原来 , 孙某妻子与闺蜜睡下后 , 妻子突然接到母亲电话 , 父亲不舒服 , 便赶去父母家将父亲送到医院 。

本案确实非常巧合 , 但并非笔者在编故事 , 案件原型与本案例有一定出入 , 但基本情节相近 , 对案件的定性不产生影响 。 笔者在此 , 只想借此案例阐明相关刑法原理 , 防止强奸罪的滥用 , 出入人罪 , 使他人权益受到不正当干涉 。 以下笔者结合案例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 展开讨论 , 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
孙某是否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奸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 , 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 , 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奸行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其中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 , 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使得被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 进而与其性行为 , 本来就违背了妇女的意 。 相反 , 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 , 行为一定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客观上为强奸行为 , 但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时 , 不可能成立强奸罪 , 如过失强奸 , 本案中 , 由于妻子临时离开 , 闺蜜睡在自己的床上 , 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 , 孙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 , 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 , 那么孙某对张某的性行为 , 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 。
根据刑法规定 , 过失犯罪 , 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 。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 因此 , 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 。
孙某与张某知道真相后 , 继续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评价

当张某打开灯后 , 孙某与张某知道真相后 , 如果张某阻止孙某继续性行为 , 而孙某仍继续进行的 , 则孙某涉嫌强奸罪 。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 , 当孙某发现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妻子时 , 本欲停止性行为 , 而张某却没有要停止的意思 , 却示意孙某继续进行 , 意味着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 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 , 按照张某的意思 , 其实我喜欢你很久了 。
因此 , 本案中 , 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
【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结语:强奸罪为故意犯罪 , 即明知自已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的手段 , 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 会侵妇女性的自已决权的结果 , 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本案中 , 孙某误认为张某是自己的妻子而发生性关系 , 为过失强奸 , 不构成强奸罪 , 当发现与自已发生性行为的不是妻子 , 孙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仍强行与张某继续发生性关系 , 构成强奸罪 ,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 , 孙某发现真相后 , 张某自愿与孙某继续发生性关系 。 因此 , 本案中 , 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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