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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老人带3岁孙子到超市购物时,因车轮掉落,导致孩子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山东潍坊 , 老人带3岁孙子到超市购物时 , 因车轮掉落 , 导致孩子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 。 后经医院诊断 , 造成孩子10级伤残 。 随后孩子父母将超市告上法庭 , 索赔9万元 。 但超市却认为 , 孩子摔落是其自身摇晃所致 , 与超市无关 。
男童小王今年3岁 , 其父母因工作原因 , 平时就让爷爷奶奶帮助照顾 。 事发当天 , 奶奶带着小王到超市购物时 , 为了避免小王到处乱跑 , 遂将其抱到超市提供的手推购物车上 。 可不曾想 , 奶奶在收银台掏钱结账时 , 因没有留意到车上的孩子 , 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摔落在地上受伤 。 事发后 , 超市负责人协助奶奶拨打120电话 , 将小王送往医院救治 , 并两次为小王垫付医药费19000元 。 经医院诊断 , 小王伤情为肱骨髁上骨折 。 后经司法鉴定 , 此次事件造成小王10级伤残 。 超市负责人查看现场监控后认为 , 小王摔倒是其个人在车上摇晃所致 , 与超市无关 , 故要求小王父母归还其前期垫付的医药费19000元 。 小王父母拒绝后 , 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 , 主张索赔经济损失9万元 。 本案是民事诉讼 。 双方为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上的主要原因 , 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 作为原告 , 小王的父母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义务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如因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 , 应当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 小王父母举证称 , 根据法律规定 , 超市对其经营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购物车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 , 负有保障义务 。 本案中 , 由于超市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小王乘坐的购物车左前轮掉落 , 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侧翻在地受伤 , 超市作为购物车的管理者 , 其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小王父母的意思是说 , 如果超市能够对购物车尽到检查、维修等安全保障义务 , 就不会发生车轮掉落这种事情 , 所以超市需对小王因车轮掉落而造成的损害 , 承担全部责任 。
但超市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 , 超市一方举证称:首先 ,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可以得知 , 购物车的车轮掉落 , 是因小王在车上左右摇摆导致车辆失去平衡所致 。 超市一方的意思是说 , 小王从车上摔倒并不能怪车轮掉落的原因 , 因为车轮掉落是小王在车上摇摆所致 。 因此并不能让超市来承担责任 。 其次 , 王某奶奶作为监护人 , 其对王某负有保障其安全等注意义务 , 但事发时 , 监控显示二人相隔有一段距离 , 因此奶奶对其疏于监护 , 致使小王脱离其作为监护人的视线 , 其对小王某的受伤亦应当承担责任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 , 酌情判定超市需承担80%的主要责任 , 减去其已经垫付的19000元 , 故仍需支付小王父母7万余元 。 一审宣判后 , 超市一方不服 , 提出上诉 。 二审庭审时 , 超市一方辩解称 , 其一、小王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个人在购物车上摇晃所致 。 意思就是说 , 即便车轮没有掉落 , 小王也会因个人摇摆而失去平衡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上 。 其二、购物车是超市为方便顾客购物时 , 所提供作为盛放物品的工具 , 并不具备儿童乘坐等功能 , 因此超市对改变购物车功能使用方面 , 不负安全保障义务 。
据此 , 超市认为 , 其一方不应承担责任 。 即便其一方有责任 , 也应该是次要责任 。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仍然支持一审观点 , 故驳回超市上诉 , 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 有网友认为 , 购物车本身不具备孩子乘坐功能 , 监护人擅自改变用途 , 应当自身承担责任 。 也有网友认为 , 超市收银员作为超市的员工 , 其发现时 , 就应当制止这种行为 , 因此判超市承担责任 , 没有问题 。 那么大家认为 , 小王的受伤 , 主要责任在谁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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