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男子酒驾撞车身亡,被撞车主反被索赔132万,徐州法院判了


2019年男子酒驾撞车身亡,被撞车主反被索赔132万,徐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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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男子酒驾撞车身亡,被撞车主反被索赔132万,徐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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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男子酒驾撞车身亡,被撞车主反被索赔132万,徐州法院判了


如果江苏徐州男子马某没有酒驾 , 那么这起悲剧就不会发生 , 然而在事后 , 马某的家属却把被撞车主袁某告上了法庭 , 索要赔偿共计132万 , 对此 , 袁某只觉得荒谬 。


经调查取证 , 2019年1月13日事发时 , 袁某并没有开车 , 是将自己的货车停到了泊车位 , 但由于货车没有完全停在车位线内 , 还有一小部分停在车位线之外 , 系违章停车 , 所以袁某在此事件中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酒驾的马某在该事件中承担70%的责任 , 违章停车的袁某承担30%的责任 。
虽然一般情况下 , 违章停车只会受到行政处罚 , 有些车主也不太当一回事 , 觉得没必要太严格 , 超出一点点问题不大 , 似乎并不会影响到非机动车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 但一旦发生了无法预料到的事情 , 事后后悔 , 却已是无济于事 。
在该事件中 , 袁某对自己要负30%的责任就感到很冤 , 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道 , 发生碰撞的部位是属于车辆车泊位线内部分 , 因此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 在该事件中 , 马某驾驶的车辆与袁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了碰撞 , 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虽然马某驾驶车辆时体内的酒精含量超标 , 达醉酒驾驶的程度 , 属于重大过错 , 但袁某违章停车的行为违法 , 存在过错 , 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并不会被忽视 , 而车子是一个整体 , 并不是说对方所撞的部位是处于泊车位线内 , 就认为袁某在该事件中无需承担责任 。
袁某在该事件中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只有一种 , 那就是规范停车 , 如果袁某规范停车 , 其行为不违法 , 不存在过错 , 虽然马某驾驶车辆与袁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了碰撞 , 造成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 , 与其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也是马某自身的行为 , 那么即使马某的家属在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向袁某索赔 , 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可见 , 规范停车实际上为的也是保障停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 但由于袁某未能规范停车 , 在该事件中属违章停车 ,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 , 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 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 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 ,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袁某需承担次要责任 。

值得一提的是 , 如果袁某返回自己的车辆旁 , 看到马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自己的货车发生了碰撞 , 马某已失去了意识 , 袁某却选择视而不见 , 离开了现场 , 那么综合事件的具体情况 , 袁某只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 所幸的是 , 袁某没有离开现场 , 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 因此袁某的过错行为只在他的违章停车上 。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 , 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 ,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了判决 , 被告人袁某承担30%的责任 , 袁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向死者马某的近亲属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 其中保险公司承担15万元 , 袁某个人承担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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