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发生了一件让人无语的事情


江苏苏州,发生了一件让人无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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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发生了一件让人无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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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发生了一件让人无语的事情】
江苏苏州,发生了一件让人无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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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 , 江苏苏州 , 发生了一件让人无语的事情 。 网传一段视频显示 , 在一家商场女厕所内 , 一男子拿着手机打开摄像头蹑手蹑脚溜进女厕所 , 走到一个关着门的蹲位前 , 弯下腰去偷窥并拍摄 , 随后进来一位女子上厕所 , 这一幕正好被女子撞见 , 随即女子被吓得大喊一声跑出了厕所 , 而偷窥男子迅速站起来逃离 。

据知情商家表示 , 有好几个男子 , 不定时在商场女厕所进行偷窥 。 辖区警方表示 , 接警后赶到现场时 , 偷窥者已经跑掉了 , 后续还在调查中……

实际上 , 这摄像头已经把偷窥者的特征照的这么清楚了 , 要找到偷窥者也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吧!这种行为起码也是违法行为 , 应该受到处罚的 。

男子的行为属于偷窥别人隐私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因此 , 男子偷窥行为已经触犯上述第六项的规定 , 最少也要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 。

不过 , 男子如果只是简单的偷窥 , 那只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 但是如果男子把偷窥偷录的他人隐私视频影像图片进行出售 , 一旦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 , 就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 , 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 ,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所以 , 对于这种偷窥者 , 我觉得还是必须进行调查处理 , 其背后的目的很可能就是非法出售个人隐私进行谋利 , 这种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扬州头条#

网友:真变态 , 必须受到惩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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