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方想要回送出去的金手镯,法院:不用还


分手后男方想要回送出去的金手镯,法院:不用还



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时互赠的礼物 , 分手后能要回来吗?近日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 该案的男方曾赠给前女友一个黄金手镯 , 称这个手镯是订婚彩礼 , 想通过起诉要回 。 法院审理后发现 , 双方没有订立过婚约 , 手镯应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 , 且价值并未超出正常交往范畴 , 驳回了男方的诉求 。
2021年3月 , 50岁的邱某某和小他13岁的薛某某经朋友陈某介绍相识 。 同年8月 , 薛某某搬到邱某某家中 , 同居生活了两个月后 , 因感情不和分了手 。
在二人同居生活期间 , 邱某某买了一个价值1.4万元的黄金手镯送给薛某某 。 分手后 , 邱某某想要回这个手镯 , 女方告知已经变卖 。 实际上 , 这个手镯仍在薛某某手中 , 只因她生气不想返还 。
2022年 , 邱某某将薛某某起诉至清江浦区法院 , 要求对方返还 。 他向法院表示 , 这个手镯是作为订婚彩礼送给薛某某的 , 结婚目的没有实现 , 所以想要回来 。 而薛某某辩称 , 手镯是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她的 , 她不同意返还 。
法院认为 , 邱某某称手镯是彩礼 , 可是通过审理所查明的情况来看 , 双方并没有按照民间习俗订立婚约 , 邱某某也承认并没有与对方家人谈婚论嫁 。 所以 , 手镯并非彩礼 , 而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 法院还认为 , 从分手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 , 邱某某购买手镯是送给“我爱的人” , 足见赠送时双方感情较好 , 该手镯属于恋爱期间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 , 且价值并未超出正常交往范畴 。 手镯的权利已经转移 , 邱某某要求返还 ,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分手后男方想要回送出去的金手镯,法院:不用还】近日 , 清江浦区法院驳回了邱某某的诉求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