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怕!浙江杭州,方女士熟睡时有人从窗外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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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熟睡中有人从窗外进来”浙江杭州 , 方女士从外地带老人到杭州看病 , 晚上丈夫一般在医院陪护 , 方女士一个人住酒店的八楼 。
事发当天 , 丈夫偶然回酒店 , 两人正在休息 。 方女士还没睡熟 , 突然看到一只手从窗外伸进来拉开窗帘 。
方女士的丈夫大喊:“谁 , 干嘛?”对方赶紧跑掉了 。
事后查明 , 开窗户的是住在隔壁的一个小伙 , 说自己之前去了ktv , 看了之后没忍住诱惑 。 方女士所在房间窗外是一个大露台 , 小伙子通过这个公共露台到的方女士窗户外面 。
最后小伙在派出所与夫妻二人达成和解 , 赔偿了一笔钱 。 酒店赔偿了二人10倍房款 。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是怎么样呢?
一、关于年轻人的责任问题 。
从年轻人的反应来看 , 他之所以开窗 , 很有可能是为了强奸或者非礼 , 已经构成犯罪 。
但是 , 从客观的角度来说 , 他的手才刚刚伸进了窗子 , 还没有打开 。 他的行为是在犯罪前准备阶段 , 没有进行犯罪的 , 是犯罪的准备 。
《刑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为了犯罪 ,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 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因为男子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 , 他和方女士之间有了一个协议 。 经过调解 , 警方并没有对他们进行更多的惩罚 , 算是免除处罚了 。
二、酒店的职责
在这一事件中 , 最具争议性的是旅馆的过错 。
从现场的情况来看 , 方小姐的房间外面有一个露台 , 所有人都可以上阳台 , 而她的房间却是从露台上进来的 , 这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人对第三者的侵害 , 应当由第三者承担;如管理人、主办单位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 则由其连带赔偿 。 ”
在这起案件中 , 男孩并没有对方女士和她的妻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 但却对他们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 当然 , 这样的损失是要由年轻人来负责的 , 但是由于酒店没有履行安全的义务 , 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
什么叫补充责任呢?就是小伙子如果无法赔偿 , 酒店就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小伙子无法赔偿的部分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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