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放弃住院,回家后自杀身亡,家属向医院索赔53万丨医法汇


抑郁症患者放弃住院,回家后自杀身亡,家属向医院索赔53万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鹿先生(29岁)因“半月以来心情不好 , 有轻生想法” , 由其母亲和哥哥陪同至市精神专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就诊 , 被诊断为抑郁状态 , 建议住院 。 随后 , 其哥哥在《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知情同意书》《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签字 , 同意鹿先生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 , 并于当日下午缴纳了住院押金 , 办理了住院手续 。 在其母亲和哥哥陪同患者进入住院区域后 , 因对封闭式住院环境和住院治疗方式产生疑虑 , 三人决定放弃住院 , 并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办理了住院押金退费手续 , 离开了医院 。 次日晚7时 , 患者在家中自杀身亡 。
患者家属认为因市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 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 。
法院审理
患方诉称 , 患者哥哥并非患者的监护人 , 其签字不对患者本人及其母亲发生法律效力;在患者诊疗过程中 , 医生没有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自愿住院”与“非自愿住院”的区别以及适用的条件 , 在患方办理不入院手续后 , 医方也未告知家属关于患者如何看护 , 造成家属对患者病情的轻视 , 导致悲剧发生 。
医方辩称 , 入院知情同意书和告知书均已载明病情符合“非自愿入院治疗”的情况 , 且患者患者哥哥作为成年近亲属 , 其作为监护人在上述材料上签字并无不当 , 且在多名家属在场时具体由哪一位家属签字系由家属自行决定;患者的情形属于应当入住封闭式病房的情况 , 放弃住院后 , 随行护士按常规已经口头提示患者及家属关于不入院的相应风险 。
一审法院认为 , 患者哥哥在相应的告知书中签字证明患方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及相应后果已经知悉 , 医院在患者住院之前 , 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 患者及其家属放弃入院治疗 , 患者回家后自杀死亡 , 患方应承担较大责任 。 市医院在患者放弃治疗办理出院手续时 , 没有按照规定由执业医师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过程 , 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 , 并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 虽然医院在庭审中陈述由随行护士进行了口头告知 , 但患方不予认可 , 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 因此市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 , 酌定其对患者的死亡承担20%责任 , 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
医院不服判决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律简析
【抑郁症患者放弃住院,回家后自杀身亡,家属向医院索赔53万丨医法汇】本案系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而承担责任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法定强制义务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而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等 , 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有所不同 。
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以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偏见 , 近年来精神类患者院内外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 , 引发的医疗纠纷也是愈来愈多 。 故此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的全面履行则显得尤为重要 。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 当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 , 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情形时 , 经其监护人同意 , 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 , 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 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 由此 , 医疗机构的知情同意主体是患者的监护人而非近亲属 , 但是成年的精神障碍患者只有在通过法定程序后才存在监护人 。 本案中 , 患者未经法定程序 , 在没有监护人的前提下 , 其近亲属均有知情同意权 , 其哥哥签字并无不当 , 因此患方认为“患者的哥哥并非监护人 , 其签字不对患者的父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
我国法律针对精神障碍的患者 , 对医疗机构规定了更严谨的告知义务 。 即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 , 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 , 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 , 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 医疗机构认为不宜出院的 , 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 , 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 , 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 ,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 其所规定的履行告知的义务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内的执业医师 ,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医务人员“有所不同 , 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 , 但是医务人员≠执业医师 。 故此在本案中 , 医院辩称“随行护士按常规已经口头提示患者及家属关于不入院的相应风险”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本案中的市医院不但没有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告知 , 也没有书面的病历告知记载 , 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