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颜无耻!吉林一男子明知女友,系在役军人配偶与其同居,获刑18个月


厚颜无耻!吉林一男子明知女友,系在役军人配偶与其同居,获刑18个月



“我们俩是真心喜欢的 , 以后就要共同生活……”吉林长春 , 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地破坏军婚案件:孙某今年30多岁 , 个体经营 。 2016年11月 , 王某与现役军人郭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女儿郭某某 。

2020年9月 , 孙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并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 同年10月至12月案发 , 孙某在明知王某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 , 仍与其在自己家中同居 , 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 同居期间 , 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儿园接其女儿郭某某至孙某经营的二手车行吃饭 。
同年11月8日 , 郭某休假回家后发现异常 , 遂产生怀疑 , 后发现王某带着女儿郭某某经常出入于孙某经营的车行及其住所 , 晚上也于孙某家中居住 。 郭某打电话与孙某交涉 , 规劝孙某不要破坏其家庭 , 孙某未予理会 。 11月17日 , 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 不久之后 , 郭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素材来源于全国党媒信息公开网 , 笔者稍作整理)

实在是有点厚颜无耻!支持法院判决 , 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 , 保护军人合法权益 。 其实 ,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 , 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 , 不能让军人流血又流泪……
本案中 ,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 当地检察机关以孙某涉嫌破坏军婚罪提出起诉 , 没有想到的是 , 嫌疑人孙某到案后拒不认罪 , 既不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 也否认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 。
其实 , 这就给法院的判决认定带来困难了 。 实际上 , 在司法实践中 , 认定破坏军婚罪、重婚罪确实存在难点 。
首先 , 我们要知道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这里规定的现役军人 , 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 如果只是在部队工作 , 没有取得军籍 , 则不属于现役军人 。
这个犯罪 , 同样规定里两种情形 , 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 这里的同居 , 既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以包括不以夫妻名义 , 长时间地共同生活 。 这是不同于重婚罪的规定 。 另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 。
但无论哪种情形 , 都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 , 仍然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 。 如果不知道 , 则不构成犯罪 。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 , 如果只知道对方有配偶 , 但不知道对方的配偶是现役军人 , 单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 , 是不构成犯罪的 , 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结婚的话 , 会构成重婚罪 , 而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
第二 , 双方存在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 而如果没有同居或结婚 , 单纯出轨 , 则就算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 也不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
第三 , 破坏军婚罪是行为犯 , 只要实施了就可以构成犯罪 , 并不需要造成军人夫妻感情破裂 。
可以看出 , 司法实践中 , 是否结婚很容易判断 , 从行为人是否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即可认定 , 而是否“同居”认定成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难点 。
而在本案中 , 嫌疑人孙某显然是知道这个道理 , 先后提出抗辩意见 , 表示其并未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 也不知道对方喜不在意军人配偶 。
实际上 , 针对“同居”认定难点 , 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论证 , 认为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郭某某放学后到孙某住处生活 , 孙某偶尔也接送郭某某 , 王某称孙某为“老公” , 孙某称王某为“宝贝” , 并持续较长时间 , 已达到认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续、稳定”的程度 , 因而其行为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 , 由于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 ,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 构成破坏军婚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本案中 , 由于嫌疑人孙某主观恶性较深 , 在现役军人郭某对其规劝后仍不思悔改 , 客观上致使郭某与妻子王某感情破裂离婚 , 给郭某造成很大伤害 , 严重影响其安心服役 , 给部队管理带来隐患 。
最终 , 该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 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8个月 。 孙某未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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